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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文明特質:建立社會綱維以求安定(道德倫理、宗教信仰、法律規範)】

2023-08-15 16:03 作者:muffinman211  | 我要投稿

(節錄自臺灣大學王世宗教授《古代文明的開展》第二章〈上古文明的主要課題〉)

  征服者在權力獲得後須圖二事,其一是合理化其奪權行為,二是保障及鞏固其新立政權,此在初民社會尤其重要,因為惟此方可避免當初征服者推翻既有秩序所依據的「叢林法則」(law of the jungle)造成另一次奪權亂局;而謀此二事的同一方法即是建立社會綱維,其名義常是保境安民,其實則是統治階級確保自身的既得利益。然而這是一個「以德服人」的政治工作,是文明的表現,不能全以虛偽的設計視之,因為政治既然不能消滅,為政之道的改良提升即是「政治進化」必要的任務;而且權力與責任(power and responsibility)為政治中不可分割的原則或領域,社會綱維的建立即展現執政者兼具此二屬性,馬上得天下者亦可能因為這個責任感,而自我教化,褪去其「以強權為公理」(Might is right.)的初想。故而文明愈是原始,在這個征服行為後所進行的收服人心工作中,所暴露的「以力服人」本性就愈強烈。

  自古所建的社會綱維大略包含三項構造元素:道德倫理、宗教信仰(教義與戒律)、及法律規範。在這三者中,道德標準貫穿其他二者,為宗教與法律所共同認可及貫徹,而道德標準自古至今改變無多,這說明人皆有羞惡之心,和統治者皆知「為政以德」的道理;宗教所建立的行為準則對於信徒的規範,效用為三者中最佳,它不訴諸政治威權或武力,卻對政治社會的安定助益極大,甚得君主歡心,故執政者常推展宗教以為立國精神,施行愚民政策;法律規定則最顯露政權本色和征服霸氣,因主權為最高的法源,故各國——主權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同,在上述三者中法律作為建構社會綱維的依據,最不能獲得人民的信服,於是法律規定最須以道德觀點甚至宗教教義加以鞏固。

  如前言,社會綱維常為執政者的利益而存在,這在某些霸道政權的法律中隨處可見。例如竊盜與搶劫的定刑,當然符合道德觀念,這是人民可心悅誠服的,但若其罪責極重,這嚴刑峻法的背後恐是享有特權者的自保動機,因為竊賊與強盜多非來自權貴階級——其營生牟利方式不必如此辛苦違法——而是相對於貴族的「無產階級」;換言之,保護財產的法律常出自保護富人的立場 (*註1)。又殺人有罪(重罪)而殺生不罰(輕罰)的規範,也可見法律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定的人為設計,道德考量在其中並不充分。另外,聚眾活動與結夥犯行在專制政權下罪責亦重,這也反映統治者唯恐民變叛亂的憂慮。事實上,此種集體行為所表現的個人罪行惡性,應是低於單打獨鬥的江洋大盜,因為凡人犯罪的膽量不大,常需結伴壯膽才敢妄為,故純就道德觀點而論,同一罪行的個別犯案,其罪罰應少於集體行動才是。但原始蠻橫的國家通常對於可能危及政權的行為,設有苛法嚴防。此外,上古以來政府必將忠孝列入道德範疇,並強力提倡,這也具有深沈的政治考量,蓋「忠君」可以保障政治領袖的威權,而「孝順」可以強化上下次序的倫理,並轉移安民養老的工作於民間,「推卸」統治者的社會責任(這是現代的政府觀);同時,忠先於孝,正是政權高於親情的表現(*註2) 。凡此都說明古代的法律與道德規範充滿相對的標準,缺少絕對性與超越性的觀念。

  當征服者初成統治者的時候,首先必張揚「朕即是法」的個人權威,此為勝利後的示威;然後其所建立的社會綱維則必強調「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集體主義觀念,用以掩飾其「家天下」的本來私心。所謂「效忠國家」,在王朝(dynasty)的時代裡,其實是對控有政權的一家一姓之服從。總之,古代的社會綱維實非天道公理,而是人倫王法,它所要維持的安定乃是政權的安定。

*註1:十九世紀初,在英國偷竊一隻羊的罪罰,可至問吊,這正是英國資本主義精神的極端表現。

*註2:又如販毒與吸毒罪罰甚重,此因其有礙國力與社會秩序,軍人自殺(稱為「自裁」)為有罪,亦因其有損戰力,這些法規所考量的現實利害問題顯然超過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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