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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05-06 14:14 作者:汪德斌律师  | 我要投稿

夫妻关系中的经济、财产关系相对而言比一般的经济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常常成为纠纷的难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时候一方对外举债而产生债务,涉及到夫妻的财产关系,特别是在离婚时,处理起来显得十分复杂和繁琐,这种情况的处理问题也常常备受关注。那么,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独立举债,并且这种贷款表明了债务人为个人债务,那么在贷款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外一方不需要为它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贷款人来讲,在这种情况下,这项债务是个人债务,只有债务人本人有承担债务的法律责任。但另外一方做出共同举债人在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条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的对外的举债金额较小,没有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今进而被认定为家庭生活支出,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有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金额较大,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则通常情况下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举债人的配偶知情、使用了该笔借款,或从该笔借款中受益,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简而言之,没有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另一方知情、使用或从借款中获利,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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