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诉法考案例弹药库-6
2023-03-29 09:44 作者:Someoooooo | 我要投稿

法院认定的合同性质与当事人认定的不一致怎么办?
上文提到要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也不能随意篡改合同内容,改变合同性质。但是,如果法院就真的觉得是民间借贷,而当事人却认为是债券买卖,该当如何呢?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要求原告方更改案由,强行变更诉讼标的吗?
提醒各位考友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条,我认为不久的将来就会考到!(任正非说领先半步是先进,领先三步成先烈,我也不知道我领先的事半步还是三步,考不到储备一下也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结论: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也就是把合同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让双方当事人辩论,法官不能依职权直接改变案由(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