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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击伤,对方应该赔偿?还是“自甘冒险”?

2021-04-13 08:36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自甘冒险”第一案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打了30多年羽毛球的业余爱好者宋先生,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周先生扣杀过来的球击中了右眼,导致受伤,起诉索赔,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宋先生的诉求。

 

周先生认为宋先生70多岁参加羽毛球比赛属于“自甘冒险”。原告打了30多年的羽毛球了,可能产生的风险他应该很清楚。

 


什么是自甘冒险条款?参加体育活动是否算是默认承担风险了呢?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

 

审判员表示:“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民法典》中“自甘冒险”条款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对学生的影响

 

学生是体育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根据年龄不同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有所区别,具体还需以后的司法实践不断给出答案。“自甘风险”规则符合运动规律,能够鼓励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放开手脚、合理对抗、展现风采,引导学生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

 

对体育教师的影响

 

体育教师是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责任重大。

 

如果其未能在体育活动整个过程中尽到相应义务,将直接导致学校承担责任。建议应重点加强对体育教师安全教学的行为指引,同时加强体育教师的综合素养,要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还要掌握基本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以对伤病进行正确的处理。

 

对体育机构的影响

 

学校是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关键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199、1120、1121条的规定,应对学生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大进步,尽管其涉及到体育运动的条文较少,但在适用时倘若能针对体育活动的特点与法律相对接并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其毫无疑问能更好地保护参与运动的个体的权益,同时促使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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