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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2022-09-03 10:53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周某1

【查明的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3。2021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粤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原、被告未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判令广东省佛山市某房产及地下停车位归原告所有。

事实理由: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共同购买广东省佛山市某房产及地下停车位,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该房产及车位价值为410万元左右。因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也无法就分割财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已于2021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决准予离婚,且该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涉案房产并未在双方离婚时处理,故原告有权请求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表示对原告诉请未持异议,无证据显示涉案房产存在分割障碍,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予以支持。被告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登记在原告马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某房产及地下停车位原告马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725元(原告马某已预交27250元,多预交的23525元予以退回),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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