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抵押权纠纷
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释义】
抵押权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最典型的担保物权,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属于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在本次案由修正时,抵押权纠纷主要根据《民法典》第395条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对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应部分作岀变更和增加。
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是指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为抵 押物的抵押权。
【管辖】
根据抵押物的类型确定管辖,如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为动产,则应根据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抵押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第17章中 的第221条、第394条至第424条、第54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7条至第5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至第47条,《矿产资 源法》第6条,《海商法》第13条,《民用航空法》第16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6条、第15条、第37条至第52条、第56条、第57条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抵押权作为债权的重要担保制度,在经济交易关系中被广泛采用。 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抵押权纠纷”规定在“担保物权纠 纷”项下作为第三级案由。同时,此次案由修正时,抵押权纠纷是担保物权纠纷项下唯一有内容变动的部分。主要依据《民法典》的规 定,将第四级案由从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8种,变更、增 加到11种。这11种纠纷是抵押权纠纷中最典型的和经常发生的。在适用本案由时,如果属于上述11种第四级案由的,则适用第四级案由,如果不属于上述11种第四级案由的,则可以直接适用“抵押权纠纷”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注意区分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根据法律的规定, 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订立与抵押权的成立并不相同。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因此应明确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诉争的法 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如果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则应当适用抵押合同纠纷案由,如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合同无效等纠纷;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如果 当事人就抵押权产生纠纷,则适用抵押权纠纷的案由,如抵押权成立、抵押权实现等纠纷。
2.注意区分一般动产抵押权纠纷和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民法 典》既规定了一般动产抵押权,也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位等方面都适用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 者。二是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除此之外的动产不得设定浮动抵押。三是一般动产抵押权是固定抵押权,即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已经确定,以抵押权成立时抵押物设定的抵押。动产浮动抵押以现有及将来的动产一并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四是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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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