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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3兄弟身亡!抚州南城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11-27 17:31 作者:中国工程报  | 我要投稿

近日,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抚州南城“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1月6日21时03分许,抚州市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路段(G206国道1779km+85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辽NN5176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徐杰(个体经营);车辆品牌: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2人;注册日期:2021年3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2021年3月9日取得辽宁省朝阳县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2.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徐杰,辽NN5176重型货车司机,男,1990年10月生,户籍:辽宁省朝阳县尚志乡米家沟村第二组0420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广州盈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送一批防疫物资至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将该货物运输信息发布至“货运帮”网络平台上,徐杰通过“货运帮”手机客户端承接了该医疗物资的运输工作。

1月5日23时左右,徐杰驾车在广州盈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载防疫物资后出发前往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月6日1时左右在广东省高速服务区停车休息,8时左右徐杰驾车出发;期间停车休息3次(10时左右、14时左右、18时左右);19时12分左右由赣州市宁都县进入抚州市广昌县;20时6分左右沿着G206国道进入抚州市南丰县;20时56分左右沿着G206国道进入抚州市南城县。

1月4日王福某、王贤某、王金某三兄弟及家属商议在春节前举行家庭聚餐;1月6日15时左右,王福某、王贤某、王金某等共计20人(均为该三人亲属)从南城县里塔镇大乐村乘车前往南丰县游玩;18时左右在南丰县“小柴米饭店”聚餐并饮酒;21时左右乘坐中型普通客车回到南城县里塔镇大乐村,人员下车后陆续由东往西横过G206国道,事故发生时已有7人由东往西横过了G206国道。

21时03分左右,徐杰驾车经过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路段(1779km+850m处)时,遇王福某、王贤某、王金某三人由东往西横过道路至东端行车道,因避让不及货车前部与王福某、王贤某、王金某发生碰撞。


图1 事故现场勘察图


图2 王福祥等三人由东往西横穿G206国道


图3 事故车辆与王福祥等三名行人相撞瞬间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本次事故共计造成3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王福某,男,49岁,籍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田南组。

(2)王贤某,男,52岁,籍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田南组。

(3)王金某,男,46岁,籍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田南组。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68)规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王福某、王金某、王贤某经南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1月6日23时、1月7日10时、1月7日11时死亡。

3月9日,辽NN5176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公司已赔付118万元(其中王贤福家属46.5万元、王福祥家属46.5万元、王金祥家属25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当事人徐杰驾驶车辆经过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村庄路口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行驶过程中未充分观察道路通行环境状况,遇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三人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来往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通行,且三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判断能力、反应能力受限,思想麻痹、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检验及碰撞形态鉴定结论

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

(1)辽NN5176重型货车前部左、中、右的损痕形态特征,符合分别与人体碰撞形成。

(2)辽NN5176重型货车的制动、方向、灯光装置齐全有效,事故发生前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T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有关规定。

2.酒精检验鉴定结论

(1)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2023〕毒鉴字第46号),鉴定意见:徐杰未检出乙醇成分。

(2)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毒鉴字第7号、第8号、第9号),鉴定意见:经检测,王金某、王贤某、王福某三人均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305.06mg/100ml、265.23mg/100ml以及211.12mg/100ml。

4.车辆车速鉴定结论

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辽NN5176重型货车事故发生前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驶速度约为51.8km/h-60.4km/h,存在超速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当事人王福某、王贤某、王金某三人由东往西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来往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通行,且事发时三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判断能力、反应能力受限,思想麻痹、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影响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徐 杰,辽NN5176重型货车司机及车主,驾驶车辆经过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村庄路口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充分观察道路通行环境状况,遇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肇事罪,于2023年1月8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月1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4人被建议追责问责。

来源:抚州市应急管理局

整理:张暖阳

审核: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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