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尚同》
*易白沙(1886—1921),湖南省长沙县人,1886年出生于湖南长沙,家居白沙井。因平生钦敬明代名儒白沙先生陈献章的言行文章,而改原名易坤为易白沙。从小刻苦好学,熟读四书五经和《资治通鉴》等书,对中国古代文化有深刻的了解和体会。他是新文化运动中反对尊孔读经的第一人,也是五四时期的一位风云人物。1917~1918年曾任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教员,天津南开大学、上海复旦大学教授。1921年投海自杀。

《广尚同》
原载《甲寅杂志》第一卷第三号
(1914年8月10日)
《墨子》为《尚同》上、中、下三篇,倡明大公无私之义,谓一家之君,一国之君,天下之君,皆当上同于天,故曰上同。“上”、“尚”音近而义通,在六书为假借【1】,故日“尚同”。以弟子言,则家君为上;以家君言,则诸候为上;以诸侯言,则天子为上:以天子言,则天为上。有诸侯而家君非上也;有天子而诸候非上也:有天而天子非上也。家君、诸候、天子,皆必奉承于天,乃能谓之上同。革命以前之中国,为君主专制之中国,其政同于君主而止,不必同于天。革命以后之中国,为总统专制之中国,其政同于总统而止,亦不必同于天。皆不得谓之上同。上同者,以天为独一无二之标淮也。四千年开化最早之中国,至今不能达于治安之域,以不尚同之放。此广尚同之说,所以不可已于今日。
本志之第一期,秋桐《政本》之论【2】言为政之本,在不好同恶异;历数今日人民之疾苦,政局之险象,而归结于好同恶异之罪。天下有良知者,皆与泣涕而读之矣。其或深思之士,犹疑其有违于行政之事实,而悖乎墨子尚同之说焉。设为疑词曰:墨子言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独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海药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3】是天下之乱,在异不在同,则为政者正宜好同而恐异。况中国革命之始,朋党比周,处士横议,用人则议会掣其肘,行政则都督挠其权,政出多门,有如异国。今幸暂趋于统一,方思所以同之不暇,何有于异?由前之说,不好同恶异,与学理相避;由后之说,不好同恶异,与事实相违。是二者皆不可通也。应之曰:兹无所谓避与违也。夫物之不同,物之情也。虽天地不能强之同:惟善用之者,集天下之大不同,使各得其用。不好同恶异之论,实可由《墨子•尚同》篇中体认而出,此有论证,非可妄言。愚恶夫天下之强有力者,负墨子而趋,假尚同之说,混人观听。此广尚同之说,所以不可已于今日。
欲广《墨子》尚同之义,必先揭其精义之所在,不得其精义,则尚同之说,反足为专制者所利用,锄诛异己,排斥清议。以统一之者号召天下曰:吾尚同,吾尚同,吾守墨家之言。是诚墨子所谓异义,非所谓同也。然则同之精义,果何在乎?曰同于天,同于仁,同于民。此三同者,尚同之灵魂也。天子不可为同之标淮,故必同于天;然天者郁苍苍而不言者也,故必同于仁;然仁之范围,又至大且博、浩无涯漠者也,故必同于民。天以见仁,仁以讬民,然后尚同之真谛,如日月之昭天,虽有沈霾阴雺,不能损其光明。欲知当今统一之中国,果足以合尚同之义与否,亦必以天、仁、民三者为标准。无专制,无共和,皆不外此三事也。此三事尤非愚之所得臆造,试举墨子之言,分别证明之。
同于天何谓也?子墨子曰:天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为天子。【4】又曰:圣王明天鬼之所欲,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5】以上二说,质言之,即谓天子为天所选择而立者,其所以立天子,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天子亦不敢违天之欲、不避天之憎。盖专制时代,一夫之威权易于滥用,而无所限制,不得不尊天以制天子。此古代通行之法语,非徒墨者一家之言,不过墨子言之,尤深切著明也。彼以为天子与百姓之对于天,皆处平等之地位,故日“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6】又常主张天之威权,可以赏罚天子,故曰“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7】天之所以享此威权而不妨其弊者,抑自有故。天道荡荡,无偏无党;天道平平,无党无偏。凡百草木,春生而秋杀,天时之不可违也,然菊吐华于白露,松柏后凋于岁寒;青黄杂糅,橘独立而不迁;菩箬下垂,竹冬生而劲节。悉能繁殖其类,竞存于天演之场,固末常见妬于造物,而使之摧折飘零,同作西风之黄叶也。复如气候,夏暑而冬寒,天运不可违也,然冰洲之北,层冰峨峨,飞雪千里,日月晦冥,万籁俱寂,不以盛夏而解其寒;天毒之国,金石俱流,山土同焦,十日代出,万物怒生,不以泰冬而释其暑。同运乎大气,而一寒一暑,殊若天壤,造化何常恶其歧异,而谋统一其时令也?孔子言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何言哉!万族之不齐,四时之相代,皆在天运铸诒之中,各得其在宥。墨子尚同之极,不同于天子,而同于天,以天之能在宥天下也。易词言之,即所谓“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圣王法之"【8】也。
同于仁何谓也?子墨子曰:里长者里之仁人也,乡长者乡之仁人也,国君者国之仁人也。【9】又曰: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去而不善言,学天子之善言,去而不善行,学天子之善行。天子者固天下之仁人,举天下之万民以法天子,夫天下何说而不治哉!【10】墨子言同之极,则至天而止;言同之德,则至仁而止。天者其体,仁者其用。《说文》之训“仁”曰:亲也,从“人”,从“二”。是则二人以上,非仁莫亲;二人以上,社会之所由立也。社会之形体存乎人,社会之精神存乎仁。观于乡党,民日由之而不自知者,莫非由于仁之道中。民由之而秩序宁一,则仁之质充足者也;民由之而秩序丛错,则仁之质不充足者也;其亳无秩序,如虎狼之父子,蜂蚁之君臣,则仁之质尤不充足者也。一群之内,少则同侪,长则同友,游遨同品,祭祀同福,死生同爱,祸灾同忧,居处同乐,行作同和,吊贺同杂,哭泣同哀,出入相右,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皆由仁以行之。仁者所以使天下不同之物而皆得同之用也,仁者所以使天下不同之物相反相成,相害相生,以发挥光大,而超于大同者也。夫天下之百姓,皆服从天子之是非,此其故皆有定轨,非百姓与天子所能自知,勉强而出之者。天子之言为善言,仁者之言也,百姓去其言之非,以学仁者之是;天子之行为善行,仁者之行也,百姓去其行之非,以学仁者之是。此服从仁之是非,天之是非也。是非者,非同异之谓也。天下之大患,莫大于以同异为是非。譬之人身,臂所以自卫而营物,胫所以持体而健行,同异之说也,而非是非说也。耳目口鼻,各不相通,而各得其灵,亦同异之说也,而非是非之说也。以同异为是非者,是左臂而右胫,贵耳目而轻口鼻。其病在身,谥之曰麻木不仁,麻木不仁之病,国亦有焉,为政者以同异为是非也。然麻木不仁之国家,犹可存也。右胫尚可得胫之用也,贵耳目尚可得耳目之用也,以其为同异者。行事之同异,学术之同异也,若不以行事,不以学术,而惟区区于权位利禄,不知其它,是且胫与耳目之用而亦无之,在人为陈死之人,在国为陈死之国,谥曰麻木不仁,犹拟非其伦焉。以行事学术之同异为是非者,麻木不仁之国家也;以杈位利禄之同异为是非者,陈死之国家也。故尚同必以仁为前提。
同于民何谓也?子墨子曰:古者上帝鬼神之建国设都立正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禄,富贵佚而错之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也。【11】墨子直以尚同归结于民,有民乃可以见天之心,可以得仁之用。利则兴之,害则除之,贫寡则富贵之,危则安之,乱则治之。天之心也,仁之用也,非此则不足以证其同于天与仁矣。黄南雷 《原君》之言【12】,唐铸“万帝王皆贼”之论【13】,为中国“民约论”之一端,实不外推阐此义。然富贵治安,乃言同于民之果,非言同于民之法也。不举其法,人将疑为理想,不必见诸行事。墨子日:上有隐事进利,下得而利之:下有畜怨积害,上得而除之。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遍闻,天于得而罚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震动惕栗,不敢为淫暴。日天子之视听地神,先王之言曰:非神也。夫惟使天下之耳目,助己视听;使人之吻,助已言谈;使人之心,助已思虑:使人之肱股,助己动作。【14】夫墨子所谓天下之耳目、吻、心、股肱相助己者,非如周历王之以巫监谤、今政府之游探四出也,是曰助暴,实非尚同。尚同之相助于政长,乃由于教育习惯而成,使天下之民有不得不助之势,且不自知其助之之故,孟子所谓王者之民也。夫聚天下之耳日、吻、心、股肱铸治之为一人,其难在同人者,不在同于人者。同人者治人,同于人者治于人。治人者欲同天下之耳目、吻、心、股肱,必同天下之富贵治安。心本乎天,用本乎仁,始之则为教育,终之则成习惯。百姓之耳目无异天子之耳日,百姓之吻、心、股肱无异天子之吻、心、股肱,故墨子曰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15】所以然者,尚同于民也。
上来所说天、仁、民三者,为尚同之精义,确凿不移。欲倡尚同以救中国之亡,亦惟有本此义以立说,尤必知天、仁、民三者,在今日即可以民括之。墨子因当时群化而说法,故分为三事,今但曰同于民足矣。墨子言同于民有二:一为同之果,一为同之法。法者即所以溉其果而求达其的者也。尽天下之耳目、吻、心、股肱之大不同,使之同为己用,此其为法,中国古代政家,久已见诸行事。试以 《周礼》证之。“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16】则古之百姓,亦有议法之权,故国危、国迁、立君诸大故,悉视百姓之从违。天子之视朝,犹今之开议会也。“小司寇以三讯断庶民讼狱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17】虽言三讯,而终以民言为重,故惟听民之刺省以施刑也。郑康成曰: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18】其义邃矣。然国危之问,国迁之问,立君之问,讼狱之问,非榛狉痴黠之氓可与共议而解决也。由是而重地方之治,人民之智。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党正四时之孟月之吉,则属民而读邦法;族师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闾胥聚众庶,既比则读法。州长之读法,一岁一次也;党正之读法,一时一次也;族师之读法,一月一次也;阊胥不言时,其教民读法,必更多于族师矣。【19】民习于法,而后足与议法,此岂后世愚民之治所能望耶?
然人民所读之法,为民意之法乎?为天子独裁之法乎?法而独裁于天子,强人民以奉承,是民同于天子,非天子同于民矣。墨子之同于民者,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贵而君为轻也。民为主矣,则所读之法,亦必主于民,不过天子执其枢纽,发号施令,以布先于州、觉、族以已耳。观于国危、国迁、立君、讼狱诸大故,皆以民为从违,况其相属而读之法,乃反不以民为从违乎?法者民法,君主不得而损益。管子之言信而有征。其《立政篇》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大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宪者,一国遵守之法也;籍者,宪法之所本也:令者,君布宪之诏也。宪法掌于太史,藏于大府,君主有颁布宪法之事,无制定宪法之权,故必合于大典之籍,增曰专制,损曰亏令,罪且底于死。桀、纣、幽、厉,丧乱典型,遂起革命之师。身为刑僇,后世谓之曰诛一夫,而尊革命之师曰顺天应人。陆子静曰:“宪典”二字甚大,惟知道者能言之。后人乃撰其所定之苛典,名曰宪法,此正所谓无忌惮,是君主不得以私意攘宪。宋儒陆子,尚能道之。周代之典,可以謂之宪者,以其进于法治,而不厉于人治。有治人无治法之谬论,早为当时学者所唾弃也。法治之说,以法家所论为最精。 韩非之言曰:“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不恃比干之死节,不幸乱臣之无诈也;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又曰:“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而曰「必待贤」,则亦不然矣。”【20】韩非之论,以为握法执势,虽庸主可以平天下;弃法委势,虽尧、舜不能治三家。此有治法无治人之确诂也。商鞅之言日:“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21】商君之论,以为天下之仁义者少,不仁义者多;天下之忠孝者少,不忠孝者多。若以仁义忠孝为贵,则天下乱多而治少,故不贵义而贵法。此有治法无治人之确诂也。韩非之言,重在国君;商君之言,重在国民。益法治之国,其君不必有尧、舜、汤、武之德,其人民不必有尾生之信,比干之忠,曾、史之行,惟上下守法而不相乱,遂能奠邦国于治平。此之学说,出自老氏。其言曰:“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人治之国,以智治者也,故必有圣明之君:法治之国,不以智治者也,故庸主足以定海内。圣明之君,五百年而一作,是天下治少而乱多,故曰国之贼;庸主之出,接踵而比肩,是天下治多而乱少,故曰国之福。后世陋儒耳食之谈,以老氏、商君、韩非为愚民之尤。实非愚民也,愚君也。愚君之说,法治之说也。法治者,同民于法,不同民于君;同民于异,不同民于同也。商君又曰:“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夫不听君,不从官,岂非大逆不道、罔法乱纪之暴民乎?商君不以为暴,反以为道,法治之国民则然也。人民逍遥于法中,惟知有法,不知有君。知有法,故同于法。法者,民法也;同于法者,同于民也;同于民者,民之自同,非一人之能强同也。民自相同,故能以天下之耳目为视听也,以天下之吻为言谈也,以天下之心为思虑也,以天下之股肱为动作也。语曰:心之不同,各如其面。耳目之聪明至不齐,其视听之趋向亦难一。有仁者之耳目焉,有智者之耳目焉,有庸人之耳目焉,有不肖之耳目焉,视听之善恶是非,亦必随人格之等差以异。视一色也,仁者曰善,智者曰恶;庸人曰善,不肖曰惡。闻一言也,仁者曰是,智者曰非;庸人曰是,不肖曰非。吻、心、股肱,亦复如是。况仁之中有仁之等差焉,智之中有智之等差焉,庸人之中有庸之等差焉,不肖之中有不肖之等差焉。仁、智、庸、不肖之等差愈分,则善、恶、是、非之别愈远。析之又析,往而不反。欲铸天下之耳目、吻、心、股肱于一炉,如墨子所谓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愚者知其难矣。故法治之国,以天下之耳目为视听者,非谓同其视听之善恶是非,同其视听之的而已。此一视听也,国利而民福焉,止矣,尽矣,所以利之福之之方,不必同也;此一视听也,转危而为安焉,止矣,尽矣,所以转之为之之道,不必同也。故墨子曰:“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22】 此之谓也。然天下善恶之争,是非之起,尽产于不同之域,仁智之尤,其争愈烈。往往强人之异,以为己同,变本加厉,则强凌弱而众暴寡,智者诈愚而贤者罔不肖。墨子言以水火、毒药、亏害,乱如禽兽。其乱不在异而在同也,故必闲之以法。法者,所以扶持劬育其视听之异,非胶漆绳墨其视听之同也。民逍遥于法中,各守其异,以发挥光大其异之良能,以趋其国利民福、转危为安之的,是之谓大同。
《周礼》之法为法治,证以韩非、商君之言,更识其精审矣。周空衰微,诸侯强大,专制之势日重,先王之法日亡。孟子曰;诸侯恶其害己而去其籍。孟子之“籍”,即管子藏于大府之“籍”也。管子以为不能增损,增损则罪死不赦者,而当时诸侯,且公然去之,以为害己矣。于是诸子奋兴,各本其学以立说,《周礼》大同之遗则犹多发明,墨子即其一家之言也。此外与墨子相表里者亦有数家。管子神明于大同者也,其言曰:“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供矣。”【23】管子以法为上下同守之约,君所据者法也,有司所奉者法也,百姓所顺者法也,百姓、有司与君同执此法,相习既久,乃成风俗,其或与此风俗相违,则举国之民群起斥其奸,是即同于民之极致,各守其耳目、吻、心、股肱之异,以得大同之用者也。以法治不以人治,故曰为上者佚。孰使佚之?法佚之也。 孟子亦神明于大同者也,其言用贤杀不可,则归之于国人;言舜、禹之即位,则归于民之讼狱讴謌;言天下之定,曰定于一。夫定于一之说,今之人籍以为总揽统治权之口实,尊之曰微言大义。【24】愚敢谓执政诸君,实未解定于一之确旨。孟子常言:离娄、公输子,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尧、舜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以仁政喻规矩,此即韩非释势委法,尧、舜不能治三家之说也。其言定于一,故以不嗜杀人为淮。杀机何自起乎?即不以法扶特劬育天下之异,强人之异以为己同者也。孟子常举挺刃以定杀人之界,盖非徒播弄干戈,盈野盈城,乃得罪以杀人也,匹夫匹妇流离颠沛,少壮失其生养,老弱转乎沟壑,皆可酬政府以杀人之名。今大盗横行于秦陇,小盗恣肄于中原,都邑为墟,白骨成垒,寡妻孤子号啼之声闻于街衢,骄兵惰将狼戾之气充乎寰宇,以孟子挺刃之说为例,是政府授盗贼、兵吏以刃,而鲜此数十万元元之膏血也。更有甚者,问谍侁侁而噬人,罢民沉沉以待毙,商贾休市,畎亩成芜,工释规矩,士辍弦通,此数百万无告之穷独,不出三稔,必接踵续袂,化为游魂,以孟子梃刃之说为例,是昔之杀人杀其身,今之杀人并杀其心,昔之杀人惟绝其生,今之杀人并斩其泽也。今之政府,既日日杀人,时时杀人,处处杀人,人人杀人,且觀然以号于国日:定于一,定于一。孟子不可复生,将谁使辨此杀人之一哉?今日之一,以杀僇摧残天下之异,使同于一者也,故杀人然后能一。孟子之一,以仁政调和天下之异,使大同于一者也,故不杀人然后能一。商君亦神明于大同之说者也,其言日:“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不敢以非法遇民。”又曰:“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25】此其所谓法者,同于民也:所谓私者,同于君也。同于民者,以异为同;同于君者,以同为同。曰法,曰私,治乱之所分也。韩非亦神明于大同之说者也,其言日:“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26】此即墨子以天下之耳目助己视听之说也。综观管、孟、商、韩之言,莫不源于《周礼》,发挥其政论,以各趋其国利民福之的焉。此中国之法治,由事实降为言论之时期也。
愚常以为奠安中夏,厚利民生,不必摅意乎华、拿之业,锐思乎卢、孟之训,归而求之,有余师焉。姬周之治,若是其粲然也;诸子之言,若是其彰明较著也。基隆于義农,规广于黄唐,家家自以为稷契,人人自以为皋陶,戴缨垂縰之流皆拟于阿衡,待从趋步之子可以使南面,天下之士,振拔跨腾,学术之盛,临古绝尤,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故学术之竞争尚矣。孟子常攻杨、墨矣,墨子非儒矣,韩非列儒、墨于五蠹矣。其余仁义霸王之辨,离坚合异之谈,各守其异,不苟同于人,相竞之烈,胜于水火,交和而舍,俨若敌国。或诋以无父无君,或谥为洪水猛兽,或讥曰汙邪诈伪,或指为大奸,或称为国蠹。言乎学术,则各守其异,言乎法治,又共趋于同。当世之君与为师父,未敢屏黜百家,奉守一尊。从者数十人传食诸候,而不以为泰;弟子三百人持兵器以待战,而不以为乱。此周秦诸子,所以雷动云合,焱飞景附,摛藻焕然,蔚为大观者也。虽未见用于天下,而先王之法治,赖以不坠,生民至今,犹湛其泽焉。今之政府,常稽古训矣,其布告《约法》曰:本之历史、地理、风俗、习惯之特性矣。抑知此数特性者,有善性、恶性之别乎?周以前之特性,善性也,以法治扶持劬育人民之异而得同之用者也;周以后之特性,恶性也,以杀人摧折天下之异而失同之用者也。各保其异,以得用于同者,诸子之学,其最巨焉。摧折天下之异,以失用于同者,秦以来之独夫民贼,以一己之私,挟万钧之力,刀锯斧钺,爵禄庆赏,威福天下而使之同者皆是也。彼舍异而言同,或自以为得矣,而不知大异即伏于是。远者、外者不必论,以近者、内者言之,墨子所谓 “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者,乃基于此。昔者吕雉思天下同于吕,移兵柄于产而禄,绝刘氏之位;武氏思天下同于武,改国号曰“周”,而攘李社之禄,非失同之用于妻者耶?春秋以来,如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赵武灵王之称主父,隋杨广之篡弑,明英宗之变生土木,竟以失同之用;至于放杀君父,严周有言,虎狼仁也。父子相亲。妻、子者,天下之周亲也,一旦于囊棗之中,以争私利,相割相残,毒于虎狼,同之为害,何其酷哉!斯诚吾国之特性矣。要而言之,徒威福天下而强之同,其效乃至肝胆楚越者,此无他,不知以异为同耳。《易辞》之言 “道”曰: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显诸仁,藏诸用,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盛德大业至矣哉!法治之国,鼓万物而不与同优者也,不与同忧者,以异为同者也。此广尚同之说所终也。

注释
【1】《荀子》杨倞《注》引作“上同”。
【2】指章士钊(秋桐)所作《政本》,载于《甲寅》杂志第1卷第1号(1914年5月10日)。
【3】见《尚同上篇》。
【4】原文“明”前为“夫”,盖“天”之没字。《尚同中篇》上帝鬼神之建国设都立正长也,亦谓正长受天之选择。
【5】见《尚同中篇》。
【6】见《法仪篇》。
【7】见《天志下篇》。
【8】见《法仪篇》。
【9】见《尚同篇》。
【10】见《尚同中篇》。
【11】见《尚同中篇》。
【12】黄南雷,指黄宗羲,《原君》见《明夷待访录》。
【13】唐铸万,指唐甄,“帝王皆贼”见《潜书·室语篇》。唐之言曰:“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杀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而尽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之贼乎?大将杀人,非大将杀之,天子实杀之;偏将杀人,非偏将杀之,天子实杀之;卒伍杀人,非卒伍杀之,天子实杀之;官吏杀人,非官吏杀之,天子实杀之。杀人者众手,实天子为之大手。天下既定,非攻非战,百姓死于兵与因兵而死者十五六。暴骨未收,哭声未绝。目眦未干,于是乃服衮冕,乘法驾,坐前殿,受朝贺,高官室,广苑囿,以贵其妻妾,以肥其子孙,彼诚何心而忍享之?”
【14】见《尚同中篇》。
【15】见《尚同下篇》。
【16】这段话出自《周礼· 秋官司寇·小司寇》。
【17】同 注16。
【18】郑康成,指郑玄。此句是郑玄为“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所做的注,原文是“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19】这部分也出自《周礼》。
【20】前说见《守道篇》,后说见《难势篇》。
【21】见《画策篇》。
【22】见《小取篇》。
【23】见《君臣上篇》。
【24】指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人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该约法以确认袁世凯独裁为基本特征,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和国会对总统行使权力的一切牵制,规定大总统任期改为10年,不限制连选、连任;副总统不能继任大总统;取消立法机关对大总统的弹劾权,国务员及其对大总统发布命令等的副署权;“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对外代表国家,集行政、军事、立法等项大权于一身,并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戒严;有权召集和解散立法院,否认“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以及财政紧急处分等;还特别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约法还规定设参政院为咨询机关,在立法院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职权,设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约法第一章虽仍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全体”,但关于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则都加上“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则是由袁世凯一手制定公布。
【25】前见《定分篇》,后见《修权篇》。
【26】见《定法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