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儒法斗争史部分》4.3 井田制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3、井田制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和经济基础。这是一种奴隶主国家所有制。
殷商、西周时代土地和奴隶全属奴隶主阶级头子国王所有。国王把土地和奴隶分封给他的亲属和臣下去统治,他们再一层一层地分下去,形成奴隶主的等级制度。《诗经》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清楚地表明了井田制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制性质。
为了计算封地的大小和监督、压榨奴隶的劳动,奴隶主把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的方田。每百亩[2]叫“一田”,九田为一“井”。井田中间开有灌溉渠道,和渠道相应的纵横道路叫“阡陌”。许多井田合在一起,四周挖壕沟、筑土围,形成“封疆”[4]。大批奴隶被强迫在井田劳动,毫无人身自由。
春秋时代,奴隶主的生产方式大大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反抗奴隶主残酷统治的斗争日益开展,大批奴隶逃亡,不断发生暴动,它瓦解、摧毁了奴隶主的经济基础 井田制。一些国家先后实行“初税亩”,对奴隶主阶级的“公田”和新兴地主势力开的“私田”一律征税,这意味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合法化。
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发展封建经济,都或迟或早地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三五〇年,在秦孝公支持下,法家的杰出代表商鞅,适应时代的要求,在秦国实行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封疆”[4],从法律上确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促进封建经济发展。复辟奴隶主的鼓吹手孟轲,公开主张“仁政必自经界始”[5],即复辟奴隶制必须先从恢复井田制开始,妄图开历史倒车。这说明儒法两家关于“复井田”和“废井田”的斗争,是我国由奴隶制走向封建制这一社会大变革时期,前进与倒退,复辟与反复辟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
注:
[1] 《诗·小雅·北山》。
[2] 约合今亩三十亩左右。
[3] 疆界。
[4] 《史记·商君列传》。
[5] 《孟子·滕文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