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后分开,财产怎么算?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女)与被告马某(男)未登记结婚,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长女(现已成年)和次女。共同生活期间积攒三间砖瓦结构房屋一处、四轮车一套,现长女法院已经独立生活,次女就读中学,现她与被告马某分居生活已经七年,马某协商分割家庭财产及次女抚养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三间瓦房价值150000元、四轮车一辆价值15000元,她要求被告给付分割款82500元;2、要求被告马某每月支付次女抚养费7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方面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王某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所述与被告马某为同居关系,但其提交的龙江县庆丰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中载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法院依职权到龙江县民政办进行调取,民政办表示该办在龙江县庆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加盖公章是为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所用,不证明二人夫妻关系,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结婚登记证及婚姻关系审查处理表,且原告王某在××××年××月份未达到法定婚龄,故不宜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育费一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非婚生次子次女(××××年××月××日出生)现就读于中学且跟随原告王某生活,因考虑次女就读情况且即将成年,故以原告王某直接抚养为宜。关于抚育费一项,因原告王某主张的抚育费标准不超过当地平均标准,故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一项,一般应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其中位于龙江县平方米房屋,因该房屋现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下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情况,酌情认定该房屋价值10万元,并由被告马某所有,对此被告马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元。对于原、被告双方所述的农用四轮车一项,因该四轮车购买时间较久且经长时间使用,双方亦不申请评估作价,故酌情认定该四轮车价值5000元,因原告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应由被告马某所有,故被告马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农用四轮车折价款2500元。
对于原、被告所述共同债务一项,庭审中,原告王某表示她在与被告同居期间有七笔债务,共计230,000元。被告马某表示他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有二十八笔债务,共计617,000元。因被告马某对原告提出的债务全部不予认可,且原告王某对被告马某提出的债务全部不予认可,且双方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于双方提出的债务不予处理,故对被告要求平分家庭债务的请求不予处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某与马某非婚生次女(××××年××月××日出生)由王某抚养,马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王某支付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份期间次女的抚育费共计2800元,至2023年1月起每月向王某支付次女抚育费700元至次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二、马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王某支付同居期间财产折价款52,500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