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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家诸法度 元和令 宽永令 宽文令

2023-03-01 10:39 作者:望月左卫门  | 我要投稿

元和令

发布者:德川家康 德川秀忠

主编:金地院崇传


一 文武弓马之道专可相嗜事

左文右武、古之法也、不可不兼备矣、弓马是武要枢也、号兵爲凶器、不得已而用之、治不忘乱、何不励修炼乎、

一 可制群饮佚游事

令条所载严制殊重、耽好色、业博奕、是亡国之基也、

一 背法度之辈、不可隐置于国国事

法是礼节之本也、以法破理、以理不破法、背法之类、其科不轻矣、

一 国国大名、小名并诸给人各相拘之士卒、有为叛逆杀害人告者、速可追出事、

夫挟野心之者、为覆国家利器、绝人民锋刃也、岂是允容乎、

一 自今以后、国人之外、不可交置他国者事、

凡因国其风是异、或以自国之密事告他国、或以他国之密事告自国、佞媚之萌也、

一 诸国之居城虽为修补、必可言上、况新仪(阁丁本作「仪」、研本作「规」、馆本作「城」)之构营坚令停止事、

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峻垒浚隍、大乱之本也、

一 于邻国、企新仪、结徒党者有之者、早速可致言上事、

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或乍违于邻里、不守旧例、何企新仪(研本作「规」)乎、

一 私不可缔婚姻事、

夫婚合者阴阳和同之道也、不可容易、睽曰、匪冦婚媾、志将通、寇则失时、桃夭曰、男女以正、婚姻以时、国无鳏民也、以缘成党、是奸谋本也、

一 诸大名参勤作法事、

续日本纪制曰、不预公事、恣不得集己族、京里二十骑以上不得集行云云、然则不可引卒多势、百万石以下贰拾万石以上不可过廿骑、拾万石以下可为其相应、盖公役之时者可随其分限矣、

一 衣裳之科不可混杂事、

君臣上下可为各别、白绫、白小袖、紫袷、紫里、练、无纹之小袖、无御免众猥不可有着用、近代郎从诸卒、绫罗锦绣等之饰服、非古法、甚制焉、

一 杂人恣不可乘舆事、

  古来依其人无御免乘家有之、御免以后乘家有之、然近来及家郎诸卒、乘舆、诚滥吹之至也、于向后者、国大名以下一门之历历者、不及御免可乘、其外昵近之众幷医阴之两道、或六十以上之人或病者等、御免以后可乘之、家郎从卒恣令乘者、其主人可为越度、但公家门迹幷诸出世之众者非制限矣、

一 诸国诸侍可被用俭约事、

  富者弥夸、贫者耻不及、俗之凋弊无甚于此、所令严制也、

一 国主可撰政务之器用事、

  凡治国道、在得人、明察功过、赏罚必当、国有善人、则其国弥盛、国无善人、则其国必亡、是先哲之明诫也、

  右 可相守此旨者也

                                                元和元年乙卯七月日

宽永令

发布者:德川家光

主编:林罗山


一 文武弓马之道专可相嗜事、左文右武、古法也、不可不兼备矣、弓马是武家之要枢也、号兵爲凶器、不得已而用之、治不忘乱、何不励修炼乎、     

一 大名、小名在江户交替所相定也、毎年四月中可致参勤、从者员数近来甚多、且国郡之费且人民之劳也、向后以其相应、可减少之、但上洛之节者、任敎令、公役者可随分限事、

一 新仪之城郭搆营坚禁止之、居城之隍垒石壁以下败坏之时者、达奉行所、可受其旨也、橹塀门等之分者、如先规可修补事、

一 于江户并何国、纵令何等之事虽有之、在国之辈者守其所、可相待下知事、

一 虽于何所行刑罚、役者之外不可出向、但可任捡使之左右事、

一 企新仪、结徒党、成誓约之仪制禁事、

一 诸国主幷领主等不可致私诤论、平日须加谨慎也、若有可及迟滞之仪、达奉行所、可受其旨事、

一 国主、城主、壹万石以上并近习、物头者、私不可结婚姻事、

一 音信赠答嫁娶之仪式或飨应或家宅营作等、当时甚至华丽、自今以后、可为简略、其外万事可用俭约事、

一 衣裳之科不可混乱、白绫公卿以上、白小袖诸大夫以上听之、紫袷、紫里、练、无纹之小袖、猥不可着之、至诸家中郎从诸卒者、绫罗锦绣之饰服、非古法、令制禁事、

一 乘舆者、一门之历历、国主、城主、壹万石以上并国大名之息、城主暨侍从以上之嫡子、或岁五十以上或医阴两道、病人免之、其外禁滥吹、但免许之辈者各别也、至于诸家中者、于其国撰其人、可乘之、公家、门迹、诸出世之众制外之事、

一 本主之障有之者不可相拘、若有反逆杀害人之告者、可返之、向背之族者或返之、或可追出事、

一 陪臣质人所献之者、可及追放死刑时、可伺上意、若于当座、有难遁仪、斩戮之者、其子细可言上事、

一 知行所务清廉沙汰之、不致非法、国郡不可令衰弊事、

一 道路驿马舟梁等无断絶、不可令致往还之停滞事、

一 私关所、新法之津留、制禁事、

一 五百石积以上之船停止事、

一 诸国散在之寺社领、自古至(阁丙本以外三本作「于」)今所附来、向后不可取放事、

一 万事如江户之法度、于国国所所可遒行事、

  右条条、准当家先例之旨、今度润色而定之讫、坚可相守者也、

                                          宽永十二年六月廿一日

宽文令

发布者:德川家纲

主编:保科正之 酒井忠清 等


 一 文武弓马之道专可相嗜事、

 一 大名、小名在江户交替之仪、毎岁守所相定时节、可致参勤、从者之员数弥不可及繁多、以其相应、可减少之、但公役者任教令、可随分限事、

 一 新仪之城郭构营坚禁止之、居城之隍垒石壁以下败坏之时者、达奉行所、可受其旨、橹塀门等者如先规可修补事、

 一 于江户并何国、纵何等之事虽有之、在国之辈守其所、可相待下知事、

 一 虽于何处而行刑罚、役者之外不可出向、但可任捡使之左右事、

 一 企新仪、结徒党、成誓约之仪、制禁事、

 一 诸国主并城主等不可致私之争论、平日须加谨愼、若有可及迟滞之仪者、达奉行所、可受其旨事、

 一 国主、城主、壹万石以上、近习幷物头者、私不可结婚姻事、附、与公家于结缘边者、向后达奉行所、可受指图事、

 一 音信赠答嫁娶仪式或飨应或家宅营作等可为简略、其外万事可用俭约事、

 一 衣裳之品不可混乱、白绫公卿以上、白小袖诸大夫以上听之、紫袷、紫里、练、无纹之小袖不可着之事、

 一 乘舆者、一门之历历、国主、城主、壹万石以上幷国大名之息、城主暨侍从以上之嫡子或年五十以上或医阴两道、病人免之、其外禁滥吹、但免许之辈者各别也、至于诸家中者、于其国撰其人、可载之事、

 一 本主之障有之者不可相拘、若有叛逆杀害人之告者、可返之、向背之族者、或返之、或可追出事、

 一 陪臣质人所献之者、可及追放死刑时者、达奉行所、可受其旨、若于当座、有难遁仪而、斩戮之者、其子细可言上事、

 一 知行所务清廉沙汰之、不致非法、国郡不可令衰弊事、

 一 道路驿马舟梁等、无断绝、不可令致往还之停滞事、

 一 私之关所、新法之津留、制禁之事、

 一 五百石以上之船停止之、但荷船者制外之事、

 一 诸国散在寺社领、自古至于今所附来者、向后不可取放事、

 一 耶苏宗门之仪、于国国所所、弥坚可禁止之事、

 一 不孝之辈于有之者、可处罪科事、

 一 万事应江戸之法度、于国国所所可遒行事、

  右条条、准当家先制之旨、今度润色、定之讫、坚可相守者也、 

                                              宽文三年五月廿三日

  右之趣、壹万石以上之面面御城え被召之、被仰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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