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满足规范的末端切换要求吗?

被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还需要满足规范的末端切换要求吗?
例如:某小型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5L/s,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

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笫 10. 1. 8 (强条)指出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思考:这个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消防三级负荷?
解答:
1)三级消防负荷,也属于三级负荷,并不因为它有(消防)的定义就对(供电电源)有特殊的对待。
2)对于三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未作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第 3. 2. 11 条规定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3)可见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也是允许的,也就没有必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笫 10. 1. 8 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解读:
1)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

2)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