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超过五年以上还能验收吗


一、环评超过以上还能验收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该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环保验收有哪些规定?
1、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3、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禁止投产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4、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措施经过原审批批准;现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末端治理,经过原审批审查同意。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处置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和上人民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原始记录和监测数据真实。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报排污申报表。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其他工业企业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