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的认定和混合担保20230521
64(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协议“保证人”栏下盖章,但未载明保证方式,丁以自有房屋为该债务设立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偿还,乙公司拟向丙公司和丁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下列正确的是? 本题综合考查保证方式的认定和混合担保,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甲公司(债务人)和乙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主债权1000万元,有两个担保,既有物的担保(丁的房屋抵押权)又有人的担保(丙公司的保证)。 A项考查保证方式,关键词为“一般保证”。人的担保,即保证,系以保证人的信用(信誉)所作的担保。保证的方式包括两类,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主合同借款协议“保证人”栏下盖章,保证合同成立,但未载明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 B、C、D项考查混合担保的追偿权,关键词为“追偿”。无论系物的担保(丁的房屋抵押权)还是人的担保(丙公司提供的一般保证),担保人均非债务人。因此,当丁(抵押人)或丙公司(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故C、D项正确,当选。对于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问题,分两种情况:(1)共同担保人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在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前提条件是互相有意思联络,即互相知道对方的存在,如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担保人之间无追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均向债务人追偿。(2)共同担保人互相知道对方的存在。本题中,丙公司和丁互相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因此,二者不可以互相追偿。故B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