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系抚养与婚姻确立||《生育制度》读书笔记2
(一)双系抚养
一个婴儿若要长大成人,不仅需要适当的营养,还需要适当的教育以帮助孩子成功社会化(掌握社会规则、融入关系),而承担这一重任的通常是孩子的父母。
父亲与母亲的双系抚养在生物层面上看很难找到解释。两性生殖的动物,孩子生理上的抚育均是由母体单独负担的,抚育是从单系开始的。生物上的联系、情感上的联结和社会上的联系三者既可以相合也可以相离,譬如领养就是没有生物上的关联但有情感和社会关系的联结,没有感情的夫妇也可以为了孩子组建一个家庭(社会联结)。虽说社会现象的底子里有生理性的心理现象(如喜怒哀惧),但社会生活方面的情感表达等行为却受文化的规定。双系抚养中的父亲抚育既不是因为生理联系,也不是夫妻情感联系,双系抚养同样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制度的安排。
(二)婚姻的确立和维持
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所容许的孩子得到抚育,社会形成“婚姻”确保男女共同担负抚育的责任。很多民族中两性关系不以婚姻为始,也不限于夫妻关系,而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需要保证夫妇双方对儿女的长期抚育,防止破坏婚姻关系稳定的因素出现。婚姻是社会保障出生的孩子有双亲的一种方式。
在人类社会中,普遍的原则是有丈夫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而两性关系却在一定限制下享受相当的自由,也由此可见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婚姻与两性的关系。没有父亲的孩子虽然有生存的权利,但时常无法充分享受一个完全的社会分子所有的权利。婚姻是社会为孩子确定社会性父母的手段,婚姻里结为夫妇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但生物性的亲子关系和社会性的亲子关系应在概念上作区分。两性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两个不相混的概念,决定亲子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关系,而非生物关系。因而,双系抚育并不是直接从两性生殖上演化出的结果。
婚姻的对象不仅有社会干涉,还有他人干预,是一件事关公众的事情,单靠性冲动和儿女私情不足以建立长久的子女合作抚养关系。没有哪个地方的婚姻配偶选择是自由的,都只是在某个范围中的自由。
由于婚姻与个人生理心理时常是不吻合的(如人追求新鲜感),于是会通过法律防止轶出规范的行为,将经济关系渗入婚姻,扩大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由原本的夫妇二人扩大到两个家庭),增强夫妇之间的联系。
来源:
《生育制度》
费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