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乙方,怎么合理诉求工期顺延且不用承担责任呢?
干工程的都知道,建设工程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期延期是个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作为施工单位,怎么合理诉求工期顺延且不用承担责任呢?
哪些情况下乙方可以请求工期顺延?
工程量增加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变更,如果施工中设计发生变更,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超出原图纸施工范围,由此引起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承包人有权对增加的工作内容提出工期补偿。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资料
一般来说,发包人要提供的条件包括施工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此外,部分施工合同还会约定发包人要提供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如果因为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导致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工程款与质量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工程分包延误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一般在施工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老李在此提醒大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施工方在签合同时就应当注意对工期顺延相关问题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