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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

2020-09-17 07:19 作者:丹愉玉爱怂怂  | 我要投稿

二、合同的担保

保证

保证合同

⑴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⑶第三人单方面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⑷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⑸主合同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签名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能推断为保证人。


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⑵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


⑶企业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提供保证。


⑷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由保证人承担。


③民间借贷纠纷中,

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借款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保证

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③民间借贷纠纷中,

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责任

⑴保证担保的范围

①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⑵债权人转让债权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⑶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⑷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减轻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不能解除;

②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期间

⑴根本未约定

①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⑵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定金

⒈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超过部分无效


⒉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践合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⒋定金罚则的适用

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适用;


第三方的过错,适用;


⑶只有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适用;


⑷不完全履行,按未完成比例,适用;


⑸违约金与定金,两者择其一


物保+物保

例:甲向乙贷款100万元,甲以机器设备抵押,丙以厂房设定抵押,甲到期未还。

⒈先执行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假设机器设备变卖价款为80万元,则不足的20万元,乙有权要求丙承担。

⒉乙放弃甲的抵押,则丙可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丙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除非丙主动承诺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


人保+物保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⑴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例:甲向乙贷款100,甲以机器设备抵押,丙为保证人。

若机器设备80,则丙仅对20承担保证责任。


⑵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例:甲向乙贷款100,丙以机器设备抵押,丁为保证人。甲到期未清偿。

乙可以随便选丙或丁;

丁承担了100,丁只能向甲追偿,不能向丙追偿。


保证+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


例:甲向乙贷款100,丙、丁为共同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丙承担90%,丁承担10%

(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⑴乙可以直接要求丙和丁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⑵乙只能要求丙承担90;

(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⑶丙承担的90,只能向甲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


例:甲向乙贷款100丙丁为共同保证人。

一般保证,但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丙丁内部约定:丙60%,丁40%;

⑴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丙丁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⑵甲只有20,乙可以要求丙或者丁承担80,

(丙丁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乙)

⑶丙承担80后,可以向甲追偿;

甲拒绝,可向丁追偿80的40%。


反担保

⒈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

其他人的保证、抵押、质押


⒉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例:甲向乙借款100,丙以办公楼抵押。

丙要求甲反担保。

⑴甲可以直接提供反担保(生产设备),丙可以对甲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⑵甲也可以请丁为其反担保,丁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以其汽车向丙提供抵押权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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