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
二、合同的担保
㈠保证
⒈保证合同
⑴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⑵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⑶第三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⑷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⑸主合同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签名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能推断为保证人。
⒉保证人
⑴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⑵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
⑶企业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提供保证。
⑷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⒊保证方式
⑴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由保证人承担。
③民间借贷纠纷中,
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借款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⑵连带责任保证
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③民间借贷纠纷中,
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⒋保证责任
⑴保证担保的范围
①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⑵债权人转让债权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⑶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⑷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减轻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不能解除;
②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⒌保证期间
⑴根本未约定:
①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⑵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㈡定金
⒈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超过部分无效。
⒉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践合同)
⒊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⒋定金罚则的适用
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适用;
⑵第三方的过错,适用;
⑶只有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适用;
⑷不完全履行,按未完成比例,适用;
⑸违约金与定金,两者择其一。
㈢物保+物保
例:甲向乙贷款100万元,甲以机器设备抵押,丙以厂房设定抵押,甲到期未还。
⒈先执行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假设机器设备变卖价款为80万元,则不足的20万元,乙有权要求丙承担。
⒉乙放弃甲的抵押,则丙可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丙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除非丙主动承诺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
㈣人保+物保
⒈有约定,从约定。
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⑴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例:甲向乙贷款100,甲以机器设备抵押,丙为保证人。
若机器设备80,则丙仅对20承担保证责任。
⑵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例:甲向乙贷款100,丙以机器设备抵押,丁为保证人。甲到期未清偿。
乙可以随便选丙或丁;
丁承担了100,丁只能向甲追偿,不能向丙追偿。
㈤保证+保证
⒈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
例:甲向乙贷款100,丙、丁为共同保证人。
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承担90%,丁承担10%
(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⑴乙可以直接要求丙和丁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⑵乙只能要求丙承担90;
(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⑶丙承担的90,只能向甲追偿。
⒉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
例:甲向乙贷款100丙丁为共同保证人。
一般保证,但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丙丁内部约定:丙60%,丁40%;
⑴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丙丁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⑵甲只有20,乙可以要求丙或者丁承担80,
(丙丁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乙)
⑶丙承担80后,可以向甲追偿;
甲拒绝,可向丁追偿80的40%。
㈥反担保
⒈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
其他人的保证、抵押、质押。
⒉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例:甲向乙借款100,丙以办公楼抵押。
丙要求甲反担保。
⑴甲可以直接提供反担保(生产设备),丙可以对甲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⑵甲也可以请丁为其反担保,丁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以其汽车向丙提供抵押权或者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