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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吕律师丨N、N+1、2N、2N+1

2023-07-03 18:30 作者:是吕律师  | 我要投稿

经常有朋友咨询吕律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能否要求单位赔偿2N+1?还有朋友表示,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愿意给N的经济补偿金,怎么办?还有朋友表示,想离职走人但是工龄很长,怎么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走人?对此,吕律师撰写本文,总结实务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及各自适用的情形,仅供大家参考。

1、N

N是指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该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别是:

(1)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

(2)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5)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2、N+1

N+1中的N仍指经济补偿金,其中1是指代通金。N+1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金。

由此可见,代通金适用的情形仅仅是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形。即代通金适用的情形是特定的。

3、2N

2N是指赔偿金,其中的N是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换言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解除或终止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包括解除或终止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着承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2N+1

根据前文所述,代通金适用的情形仅仅是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而无过失性辞退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金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两者相互排斥,不可能同时存在。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1,于法无据。

那为何很多朋友认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2N+1或者N+2、N+3……等补偿/赔偿呢?理由在于,虽然法律规定只存在N、N+1、2N等三种情形,但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认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与金额,双方协商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高于/低于法定标准,只要双方认可,亦合法有效。近年来,很多外企裁员支付的经济补偿远高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标准,高额的经济补偿金着实让广大网友羡慕。

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至于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经济状况允许,劳动者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可能争取,但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法定标准之外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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