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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石油化工装置设备平面布置应符合哪些防火要求

2023-08-22 11:35 作者:上海奔烁咨询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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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装置设备平面设计布置应当由GC1或GC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资质单位完成,安装应当由GC1或GC2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资质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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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1.16的规定。

(2)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3)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以甲、乙、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²的掺和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³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8)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9)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16的规定。

(10)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用阶梯式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11)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2)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1.16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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