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巴厄斯四大法系简介
大陆法系(Civil Law)
大陆法系起源于王政时斯在西天七国推行的铜表法,最高执法官是星王路西法,他有用陨石毁灭世界的能力,在大陆法系中,契约效力高于成文法。殖民者招安东方的部落,扩张势力范围之时,他们签下了各种美好的契约,但随后又纷纷违约,无节制地压榨东方殖民地,激起东方大起义。天国远征军还未打仗,天帝就指定了英白拉多等“功臣”,正直的星王路西法在北风之神轻岳的指导下以法律之名起兵清君侧,维护大陆法系和契约效力,战败后,东方只有雪王治下的渤海国保留了大陆法系。
神权法系(God law)
神权法系起源于周天教的教条,在白人神族征服世界后成为放之四海皆准的通用法,核心思想是优胜劣汰这种自然法则,基本的裁判方法是占卜,执法机构是祭司组成的裁判所。
占卜例如用火烧有异端嫌疑的人,一般是有色人种,冒紫火和蓝火就邪恶的,必须下地狱,这种裁决方法因为化学技术进步而普及,比如说占卜者故事往受审者身体涂硫磺或其他物质影响占卜结果。
而另一种普遍的审判方法就是决斗法,根据优胜劣汰法则,邪恶者必然会在公平决斗中死亡,这种审判方法一般适用于贵族,尽管决斗形式很公平,但是贵族的武术和装备可不是摆设,普通人怎么可能在决斗中战胜久经沙场、装备精良的贵族?
海洋法系(Common Law)
海洋法系适用于路西法战败后除雪王国、星王国和殖民领渤海国之外的所有地区,因此也被称为Common Law。
海洋法是当事双方不愿服从当地法律,也不想上升到神权法时的选择,一般为国际事务,执法机构是梅尔斯万国公议会,通过辩经、判例法(Case Law)和陪审团公议等最终判决。
随着万国公使馆坠楼案上升为国际纠纷,万国公议会调解失败,东方爆发了淮海绥靖战争,双方数百万人以决斗的方式判定正邪。淮海绥靖战争之后,海洋法系名存实亡,最终在全面战争后被废除。
自然法系(Nature Law)
自然法系源于对神权法系的扩张解释,根本区别在于神权法系的核心价值观是神本位主义,即人必然符合神的要求,经过优胜劣汰的神选,因此法权掌握在祭司手中,而自然法系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本位主义,即无论原委如何,只要想办法通过神选,不被淘汰,那剩下的人就是正义的、优秀的。
为了在优胜劣汰的自然状态中最终幸存,他们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自然法系的第一准则是,所有有独立意识的存在都是人。第二准则是,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都不可侵犯。第三准则是,胜利即正义,强权即真理。根据自然法系三准则推论,任何形式的死刑都被取消,但如果任何事物如果对公众利益有实际威胁,则必须消除一切危险。
根据三准则,奴役、拐卖人口、非法拘禁、参与贩毒吸毒、高利贷、造成灾难等行为被扩张解释为危害公众安全和自由,必须予以消灭,无论对方是谁。犯罪未遂被视为同等威胁,在判决时一视同仁。
在成文法方面,自然法则将所有行为分为以下五类,分别是天命(Far)、嘉行(Mustaabb)、许可(Mubā)、可憎(Makrūh)、严禁(arām)。
天命,即每个人都有权利执行自然法则,有义务接受自然法则裁决,认同自然法系三准则。
嘉行,即善行超过了自然法则和一般道德所规定的义务,应该如实记录下来,予以奖励。
许可,即自然法则允许的合法权利,应该予从保护。
可憎,即当时公众道德谴责,但又没有违反自然法则,其中的大事应该如实记录下来,公之于众,一旦可憎行为上升到严禁,而公众还有受当事人威胁的可能,则再次公众有权重新审判以消灭威胁。
严禁,即明显违反自然法系三准则的可怕行为,消灭时疑罪从有,判决时疑罪从无。如果面临战争和奴役的紧急威胁可以先消灭嫌疑人后审判,危机解除后再由公正的法律重审嫌疑人和执法者,但审判时会从当事人角度考量,一般会从轻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