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课笔记梳理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上一节笔记我们整理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即意思表示,本节笔记进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理解,后面会按照法律行为的类型逐条解析。更多笔记内容、法律资料及实务经验欢迎大家本人关注公众号【不器法考】。

一、成立、生效的思维逻辑
(一)法律行为通常于成立时,即发生效力(也体现了法律对私法自治的尊重);因此,成立、生效并不是依时间序列所做的区分。只有有限情况下有时间顺序,如附生效条件/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先成立,而后涉及生效与否。
(二)成立、生效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思维的先后
(1)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则根本不存在生效与否的问题
(2)以《合同法》第二、三章逻辑为例(成立在先,效力在后)
【《电子商务法》第49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成立、生效不容易解释的问题:待审批合同的效力***(后面专题讨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正面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似乎多余:(1)法律行为一般成立即推定生效 (2)特殊情形之下(如遗嘱生效以行为人死亡为条件)还须另有规定,以上三个条件是必要而非充分要件。直接规定每一种效力瑕疵的原因就可以了。法条如此规定对于识别影响效力的因素具有作用。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总结: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设置条件或期限,借以控制法律行为的生效、失效,更充分地体现行为人的意志,亦可使其利益最大化。
一、附条件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比合同法93条第2款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是赋予当事人在符合某种条件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自动发生效力;二者的法律机理不同)
1、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2、条件的要求:(1)须属于将来的事实;(2)须成就与否不能确定;(3)须为合法事实
3、 类型:附生效(停止、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4、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民法总则》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民法总则》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 期限:使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确定事实的附款。
3、 与条件的主要区别:未来事实的确定性
4、 始期、终期
(1) 始期:法律行为暂不生效,而于期限到来(所设定事实实现)时发生效力。
(2) 终期:法律行为即刻发生效力,而于期限到来时终止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