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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威士忌进口清关,进口大致风险要点【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2023-04-12 06:58 作者:上海卓鹰钱SIR  | 我要投稿


天津威士忌进口清关,进口大致风险要点【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威士忌(Whisky、Whiskey),是一种由大麦等谷物酿制,在橡木桶中陈酿多年后,调配成43度左右的烈性蒸馏酒。英国人称之为“生命之水”。 威士忌的酿制工艺过程分为六个步骤:发芽、糖化、发酵、蒸馏、陈年、混配。


进口威士忌海关编码和申报要素

商品编码 2208300000

威士忌进口关税:5%

威士忌进口增值税:13%

威士忌进口消费税:20%/0.912元/升

申报要素

1:品名;2:品牌类型;3:出口享惠情况;4: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5:原料;6:酒精浓度;7: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8: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每箱单位数、xx升/桶或xx升/集装;9: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10:产区(最小子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11:陈年年份;12:酒桶使用;13:GTIN;14:CAS;15:其他;


进口威士忌海关申报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食品收货人备案

4.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威士忌国外需要提供单据信息清单:

1.原产地证

2.Health certificate或者自由销售证明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Invoice

7.Packing List

8.Contract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注册备案号


进口威士忌首次流程一般为:

确认国外文件和生产商是否注册--国外发运--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拓展:威士忌酒税率计算方法:


暂定关税 5%

增值税: 13%

消费税: 20%/0.912元/升


关税计算方法 = 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 5%

PS:关税完税价格一般为CIF价,但若中国海关对企业申报的CIF价表示怀疑,会参照同期同类的商品价格核定

增值税:13%

增值税计算方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13%

消费税:20%+0.912元/升

消费税计算方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20%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1- 消费税税率)

PS:组成计税价格是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依据



举例

海关核定一支威士忌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问此威士忌在进口环节一共产生的税负是多少?

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5)÷ (1-20%) = 131.25(元)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 = 100× 5% = 5(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 131.25 × 13% = 17.06 (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 131.25 × 20% = 26.25 (元)+0.912元/升(元)


进口环节税负 =5+17.06+26.25+0.912元/升(元)=48.31%+0.912元/升(元)


本文《天津威士忌进口清关,进口大致风险要点【报关报检知识整理】》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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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

清关知识每日学: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材料上传不正常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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