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马来西亚糖果进口货代|进口报关代理【报关报检无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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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马来西亚糖果进口货代|进口报关代理【报关报检无烦忧】
糖果(英文:sweets,日文名:キャンディ )可分为硬质糖果、硬质夹心糖果、乳脂糖果、凝胶糖果、抛光糖果、胶基糖果、充气糖果和压片糖果等。其中硬质糖果是以白砂糖、淀粉糖浆为主料的一类口感硬、脆的糖果;硬质夹心糖果是糖果中含有馅心的硬质糖果;乳脂糖果是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它食糖、油脂和乳制品为主料制成的,蛋白质不低于1.5%,脂肪不低于3.0%,具有特殊乳脂香味和焦香味的糖果;凝胶糖果是以食用胶(或淀粉)、白砂糖和淀粉糖浆(或其它食糖)为主料制成的质地柔软的糖果;抛光糖果是表面光亮坚实的糖果;胶基糖果是用白砂糖(或甜味剂)和胶基物质为主料制成的可咀嚼或可吹泡的糖果;充气糖果是糖体内部有细密、均匀气泡的糖果;压片糖果是经过造粒、黏合、压制成型的糖果。
友情提醒:
1.进口食品需要有符合的中国的适用标准
2.进口食品配料需要有食用依据,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在适用范围内
糖果分类:
1、硬质糖果类
2、酥制糖果类
3、焦香糖果类
4、凝胶糖果类
5、奶糖糖果类
6、胶基糖果类
7、充气糖果类
8、压片糖果类
9、流质糖果类
10、夹心糖果类
进口糖果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4.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糖果中文标签的一些常规要素:
中文品名
配料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贮藏条件
国内进口商信息
营养成分表
进口糖果国外需要出具的单证信息:
1.原产地证
2.Health certificate
3.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4.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5.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6.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7.Invoice
8.Packing List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号
进口糖果首次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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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要求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