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03-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本质
违法是连带的
在违法阶层,二人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
在制造违法事实方面,二人具有连带性
责任是个别的
在责任阶层,就二人共同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谴责谁,不谴责谁,分别进行
分类
正犯(实行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二人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
成立条件
违法具有连带性
客观上,二人的行为具有相互协作的关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物理性或心理性贡献
主观上,二人具有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 ≠ 共同的犯罪故意
意思联络 = 实施行为的意思
· 这个意思的内容不要求达到某个犯罪故意的程度
如果二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正犯,属于同时犯
违法的连带性与因果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某个正犯虽然只实施了一部分的实行行为,但也需要对其他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况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教唆犯 + 支配力)
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
间接正犯也是正犯的一种,只要是正犯,就有资格给自己配备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实施身份犯,则无身份犯不构成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只能构成教唆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的行为
共犯(必要条件:共犯的从属性 + 充分条件:共犯的贡献)
教唆犯
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与正犯的违法事实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
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则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也不构成心理的帮助犯
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的危险
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则教唆者构成该轻罪的教唆犯
责任阶层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教唆犯、间接正犯这两种犯罪种类都是故意犯
帮助犯
违法阶层
帮助行为
物理性帮助
提供信息情报、技能方法
望风行为
心理性帮助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因果性
帮助行为要成立帮助犯,要求其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也即可能的帮助作用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连接上后,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有因果性时,帮助犯便既遂
帮助行为只是帮助到预备阶段,则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只能是犯罪预备
注意:物理性帮助行为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
责任阶层
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帮助犯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
如果帮助者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则帮助者还构成间接正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中途参与)
时间上,承继的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
犯罪既遂之后加入进来就属于窝藏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
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同伙多干一件事,另一同伙要不要负责?
① 实行过限
② 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以实行者为核心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教唆犯
预备阶段
有效阻止实行者
实行阶段
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预备阶段
消除帮助作用
实行阶段
消除帮助作用
共同正犯
预备阶段
消除预备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实行阶段
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