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还敢这样代发工资,企业主你“不要命”啦!
扬州市税务机关发布裁判文书显示,某劳务公司因代发工资涉及违反税收管理被查,罚款合计70667.76元。这起案件详情究竟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回顾
经调查发现,到2019年12月,扬州市某劳务公司在负责苏锡常南部高速常州段项目的承建过程中,委托分包方无锡路桥公司向单位职工发放工资,然而该公司并未将此项代发薪金支出计入工程收入和当期营业收入。此外,公司在签订协议租用集体土地时没有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土地上自建平房时也并未履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通过税务机关的稽查,该劳务公司利用隐瞒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来少申报缴纳税款,明确属于偷税行为。针对此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处以罚款70667.76元。、
相关法规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代发工资部分的实质为工资性工程款,属于工程收入的一部分,需要按收入作相关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的处理。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予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为确保法规在全国统一执行,将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发放工资,分包方公司才负责个税代扣代缴。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
如何规避风险
作为委托方企业,代发工资可能会导致“四流不合一”的问题,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等行为,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在金税四期的严格监管下,企业数据信息透明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企业需要将公司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合同流等信息在同一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提供的原始凭证要合法合规,满足四流合一的要求,确保公司交易的真实性。
另外,企业开具的发票需要和合同一一对应,尽量使用对公账户接受付款,避免开设私人账户而导致税务稽查。最重要的是,要杜绝虚开发票和买卖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严重后果。如果公司并无真实外包业务,代发工资不仅不能解决代缴社保的风险,甚至还会导致企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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