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而普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符合哪些要求
01、标签标示基本要求
标签除应符合一般食品标示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02、强制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
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相应条款的要求,注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进口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可不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但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名称
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贮存条件
✔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标示内容的豁免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²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03、可选择标示内容
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可以选择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