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题库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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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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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法考真题]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考点】移送管辖(41)指定管辖(19)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即不得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或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乙市B区与甲市A区法院应协商解决该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法考真题]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答案】A
【考点】级别管辖(31)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项,《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太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属于中级法院,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基层法院。
C项,《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太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并不能管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项,《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重理的案件。因此,最高院并不仅仅只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法考真题]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考点】管辖恒定原则(0)移送管辖(41)
【解析】AD两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即便后经政府批准,将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依据管辖恒定原则,里县法院依旧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为甲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不会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甲县法院不能移送管辖。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法考真题]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考点】移送管辖(41)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是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与李某发生的侵权纠纷,而不是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甲市A区为侵权行为地,甲市B区为被告建筑工程队所在地,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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