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报送流程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报送流程:
一、登陆平台
1. 建设单位需持本单位“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2. 登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二、填报信息
1. 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类”中选择“施工许可(开工备案)”;
2. 点击“施工许可网上申请”;
3. 点击链接,用户登录“联审平台”;
4. 在“施工许可”模块中,点击新增事项;
5. 网上填表并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6. 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完成参建各方签章后扫描上报;
三、上传资料 以下材料需上传:
1.建筑.工 程《施上工海许市可申请表》(网上填写,自动生成);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土地证明材料;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部门核发,可免于提交);
4. 《关于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5.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四、通知传图及审核
1. 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传图、补齐资料;
2.单 位复.核 无建误设后,提交并签章,完成申请。
五、延期、中止及恢复施工办理程序
1. 施工许可延期:建设单位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并每说次明理由。
不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按时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中止和恢复施工:
(1)在中止施工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需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书面的《工程中止施工报告》,在被抽查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报告许可证内容包括中止手续,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盖章。
(2)在恢复施工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需向受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申请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凭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工手续;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复工手续,现场整改达到复工条件后,方可重新办理复工手续。
(3)在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发证机关受理复工手续时,应当核验现场审核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等内容与原施工许可证中载明核验的信息致是否一致。
当场审核通过;核验不一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单体(位)工程、合同工期、勘察、设计和监理(如有)等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原发证机建关设在单三位个或工者作施日工内单完位成发生变更。
变更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