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随笔‖民事诉讼案件财产保全司法实务!
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取得生效的民事判决文书需要很长时间,虽然《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情况是案多人少,所以法院很难完全严格遵照审限的规定执行。这对于民事诉讼纠纷的原告来说,一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材料等,被告完全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是私人泄愤等主观恶意转移自身名下的财产,一赖到底,哪怕是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的原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取得了胜诉判决但是债权却难以实现,就会非常尴尬气愤无奈。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原告做了财产保全是对自身利益实现的最好保障方式。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财产保全的司法实务。
一、财产保全的选择
财产保全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将来胜诉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所以大家在做财产保全时要根据情况进行考虑,要考虑自己的案子是否有必要做财产保全。比如原告诉求的金额是5万,被告每个月都有退休金,这种情况就没必要花钱做财产保全。因为法院将来执行时可以直接要求社保局协助执行被告的退休金。再比如被告是公务员,这种情况,被告的工资是财政发放,被告是无法左右单位转移收入的,如果原告起诉的金额不多,其实也是没有必要的。有些情况就必须要做财产保全,比如借名买房纠纷,如果原告是实际出资人提起过户或者赔偿的诉讼,争议房产在被告名下,被告随时都可以将房子处分了,这种情况就要赶紧做财产保全。又比如被告欠了很多人的钱,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先保全被告名下的财产,否则将来根本就没有财产可分了。再比如商品房或者二手房房产交易还没网签产生了纠纷,这种大额的纠纷保全争议房产是最现实的做法,否则可能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还有比如被告要去外地发展或者移民国外,这种情况最好做财产保全。简而言之,是否要做财产保全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进行选择。
二、财产保全的划分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主要根据提出保全申请的阶段进行的划分。采取诉前还是诉中保全,完全是当事人根据案情是否紧急在不同阶段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通俗来说,就是在还没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时,比如说存在被告已经在恶意转移财产或者财产即将被销毁等紧急情况的发生,不进行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原告利益严重受损,可以先对被告名下的财产申请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在接受原告申请后在48小时内立即做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这对于案多人少的法院来说,实际操作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院都是不批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能批准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很多也是要求提供情况紧急的证据,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就非常好理解了,就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一般的情况下,建议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现在由于网络的发达以及电子化办公,比如查封房产或者冻结账户也是非常快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名下的财产线索,比如有具体门牌号的房产或者有具体账号的银行账户。实践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保全的财产的具体线索很多法院都是不批准财产保全申请的。另外,如果欲被保全的财产在被告配偶的名下或者被告购置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或者小产权房等,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批准保全申请。如果能够提供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原告还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及交纳保全费,保全费一般是5000元,担保可以是自己的房产或者存款等,实践中,用的最多的是保函,可以向法院认可的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保函,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如果将来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购买保函后由保险公司根本保单金额进行赔偿。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这些都具备了就等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了。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切记要在法院做好保全措施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四、很多人会担心对被告名下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后,万一败诉了,会不会赔偿?其实完全不用担心,司法实务中,很少有因财产保全错误被起诉赔偿的,而且最高院所判决的案例对于这样的赔偿之诉绝大多数是不支持的,因为原告在合法合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便原告败诉,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自然无需赔偿。而且如若被告要主张赔偿,也要举证证明自身确实因财产保全产生了实际损失。综上所述,大家根据案件情况以及自身经济条件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即便确实因为种种因素不能做财产保全,等将来胜诉后还是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的,现在的执行力度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也不必有担忧。只是做了财产保全等于给自己上了保险,可以更加安心的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