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保护什么样的知识产权 ——学习专利法的心得体会
当初,我是带着疑问与期待选择“专利法”这门课的。在我原有的认识中,“专利法”顾名思义是保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利器。
但同时,我也认为,虽然专利法能够保障发明者的权益,但是有时一些公司为了利益而死守自己技术的做法是很不近人情的。比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瑞士公司生产了白血病治疗特效药“格列宁”,可就是由于公司为了谋取暴利不肯开放专利,导致了这种特效药卖出了天价,使中国许许多多的白血病人背上巨额的债务。
最后的解决方案是国家食药监局与瑞士制药公司谈判,以国家医保来保障白血病人的就医,同时支付给公司高额的费用补偿公司损失。我就在想,国家如果能理直气壮一点,学印度广泛开展仿制药研究生产,那就不用付钱给外国资本家了,况且这些钱也不知道有多少能到科研人员口袋里,怕是肥了外国资本家。
而且中国能飞速发展,很大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偷科技”。我国刚刚建国时的高新技术是一片空白的,虽然此后有着老一辈科学家不懈的努力,但是科技发展的速度还是太慢了,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发展的急切需要。
后来,我们先是在与苏联的冲突中击毁了一辆苏联最先进的T62坦克,并且从中获得了许多核心技术,这成为了我国著名的“逆向工程”技术的运用的经典案例。后来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我们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有了一个通商贸易的“蜜月期”,开始交流并购买了许多航空、电子、机械技术,但是有些技术涉及到高度的机密,他们只肯出口生产线甚至成品,于是我国的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这些急需的技术,就开始对这些高科技产品进行“逆向工程”,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民间也没闲着,我们向波音、IBM、英特尔、沃尔沃这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进行技术收购或者进行逆向工程。不只是这些高新技术,许多实用的小技术如LED生产、单片机制造等基础轻工业技术,甚至一些创意设计如充电宝、自拍杆等产品,许多公司、工厂都是在专利持有者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私自生产这些产品,而且在国内由于资本的蜂拥而入,非法侵占专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专利持有者想要打官司维权也十分麻烦,再加上国内的很多发明者根本没有产权保护意识,甚至没有给自己的设计或者发明申请专利,这使得盗用发明创造的现象层出不穷。
从好的方面来看,之前国内对专利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也变相地促进了资本的流动,让国内厂家能够快速消化来自世界的订单,制造的产品由于少了专利授权价格低廉,这样有利于抢占世界市场达到贸易顺差,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自从上了“专利法”这门课,我开始意识到,靠着这样损害广大创新创业者与科研人员权益的手段,换来的发展必定不会持久。林肯曾说“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如果科研创新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努力全部给他人做了嫁衣裳,这样会极大打击社会的创新能力与创造热情,长此以往,全社会必定自食其果。
第一,从主观上来看,我国是鼓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
中国自1949年就在台湾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而大陆也在1984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鼓励发明创造而修订了《专利法》,此后在1992、2000、2008、2020年四度修改,使其更加适应时代与市场发展的需要。
而在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这一小段时间,我国发生的的大规模专利侵权现象,只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与实施上的不成熟,监管与落实上的不完善、不到位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逐渐修订《专利法》,加强市场监管,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了。
第二,《专利法》的具体落实,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紧密相连。
我国强调《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概是2014年左右,我还记得那时李克强总理第一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为的是鼓励大学生群体和社会各界大胆创新创业。彼时,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已经走入了“深水区”,随着人力成本提高,大量低端制造业资本外流到东南亚诸国如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与南亚的印度,甚至是东欧的落后国家诸如白俄罗斯、爱沙尼亚、乌克兰等。如果想要继续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就必须在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因此我们急需从产业结构上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国速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地保持下去,如果要让中国的产业结构完成成功的转型升级,那就要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创新创业的热情。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则是对社会创新创业的气氛最好的培养与保护。
第三,《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正面作用显而易见。
随着《专利法》在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修订的这段时间,我国不断有高新技术的突破,如华为、科大讯飞、华大基因等公司均在各自的领域如通讯科技、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上有重大的科研成果的突破,甚至在世界市场上可以发起对发达国家企业的侵权诉讼。除此之外,我国对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也得到了保护,这样也使独立创作者的权益受到了保障。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大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造成的垄断现象,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创新力的破坏。这就回到在标题我们探讨的问题,《专利法》应该保护谁的知识产权?保护哪些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保护到什么程度?
我个人认为,要想让《专利法》更好地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创新的风气,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面对大公司滥用专利垄断市场随意定价,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实施制裁。垄断对自由市场的发展是极大的破坏,大公司这样是对中小企业与个人创新创业者的吸血,对社会危害极大,对于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定价牟取暴利、捆绑销售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制裁。比如华为上诉IDC公司,就是对IDC的非法定价做出了上诉。
第二,对于关系到广大人民生命安全的专利我们不能放任其发国难财。比如对于新冠疫苗这样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药品,在国内是禁止坐地起价的,而且全国免费预约。而在美国据说是十分昂贵,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美国成为新冠感染和死亡“双一流”的大国。
第三,知识产权要保护到个人,主体不能被转移给公司。比如腾讯旗下的“阅文集团”就被曝出有“霸王条款”,所有签约作家不能保留对自己作品的各类知识产权,否则将不予推荐与签约。如果公司利用自己的权力随意剥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这样也是不利于社会的创新气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