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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仅依据住宅部分不包括车位计算代理销售佣金,法院支持吗?

2022-09-23 09:28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南通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8月,原、被告签订《分销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代理销售某地长滩项目在售住宅产品,另对佣金比例、结算方式、支付节点等进行了约定。

随后,双方又续签了合同,将委托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对结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代理期限内,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成功代理销售了14套房屋被告应结算佣金为572,727.13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延。遂涉讼。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佣金总计572,727.13元;2.被告以572,727.13元为基数,自诉前调解受理之日(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房屋业绩不能确认归属原告原告没有证明符合结佣条件,中介带看单没有原件,且无法确认中介就是原告,另缺少完整的被告方某签字,客户黄某的签字与认购协议、预售合同的存在差异,客户姜某、花某的签字与预售合同的存在差异;2.原告没有依约提交结算资料包括发票,被告没有付款义务,本金尚未确认,也就不存在利息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查明】:1、2020年8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分销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某项目楼盘分销代理,委托有效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生效,至2020年9月30日结束;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代理甲方指定本项目在售住宅产品成功售出,则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为。

2、佣金政策为:乙方累计成交8套以内的,佣金为签约总价的2.5%/套计算;乙方累计成交9套及以上的,佣金按签约总价的3%/套计算。乙方带同客户所签署的认购书及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均已生效并支付了首付款视为乙方达到成交条件。

3、甲方支付佣金方式:(1)甲方在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署预售合同并收到客户50%房款后,支付乙方该房源可提佣金的50%的中介费(2)甲方收到客户剩余50%房款后,支付乙方该房源剩余的中介费(3)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确认单(如有)、请款发票、收款账号及证明、成交清单等)引起的佣金结算或支付时间延迟,甲方不予负责;业绩存在争议,未能明确业绩归属的,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的,双方协商解决,不算双方违约,甲方待业绩归属明确后再予以付款


4、2020年12月,(为延长代理期)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又签订《分销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委托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代理甲方指定本项目在售住宅产品成功售出,则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为签约总价的3%/套;其余条款基本与前份合同一致。

5、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代理佣金共计14套:

(1.房源5-504,购房人黄某,签约总价1,053,988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31,619.64元;

2.房源15-203,购房人蒋庆飞、许金珍,签约总价857,196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25,715.88元;

3.房源70-103,购房人姜松,房屋签约总价2,098,076元、车库签约总价54,050元、签约总价合计2,152,126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64,563.78元;

4.房源77-101,购房人吴邱、张风英,房屋签约总价1,829,960元、车库签约总价54,050元、签约总价合计1,884,010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56,520.30元;

5.房源78-101,购房人范义东、蔡建琴,房屋签约总价1,939,933元、车库签约总价54,050元、签约总价合计1,993,983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59,819.49元;

6.房源77-104,购房人陈峰、郭翔,房屋签约总价1,779,563元、车库签约总价54,050元、签约总价合计1,833,613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55,008.39元;

7.房源48-104,购房人吴玉萍,签约总价1,796,722元,佣金比例3%,应结佣金53,901.66元;

8.房源15-704,购房人姜某,签约总价914,450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22,861.25元;

9.房源10-503,购房人李振原、邱佩华,签约总价1,138,123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28,453.08元;

10.房源15-104,购房人梁剑笙、王惠琴,签约总价851,366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21,284.15元;

11.房源59-101,购房人李向烽、邵新宇,房屋签约总价2,074,808元、车库签约总价48,645元、签约总价合计2,123,453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53,086.33元;

12.房源52-105,购房人胡剑辛、花某,房屋签约总价2,071,298元、车库签约总价48,645元、签约总价合计2,119,943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52,998.58元;

13.房源15-806,购房人李红,签约总价926,278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23,156.95元;

14.房源18-701,购房人宣建明、钱华,签约总价949,506元,佣金比例2.5%,应结佣金23,737.65元。)


针对上述房源,原告均提供了中介带看三方确认单复印件、定购协议复印件及预售合同。被告对定购协议复印件、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佣金比例认可,认为签约总价中仅应以住宅部分作为计某,确认上述房源房款均已收讫。原告表示,其随时愿意配合被告开具发票。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署的《分销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中介带看三方确认单复印件、定购协议复印件,能与预售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成交的事实。被告认为计算佣金基础的签约总价仅针对住宅部分,缺乏依据,不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572,727.1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在业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算双方违约,被告待业绩归属明确后再予以付款。鉴于涉案房源的业绩归属,经本院审理后才予以认定并最终确定应支付的佣金金额,故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72,727.13元;

二、被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72,727.13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通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7.27元,由被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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