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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篇解析:借美国法官的梳理,聊聊比特币交易“去中心化”的伪命题

2020-07-28 21:00 作者:蓝鲸泽维尔  | 我要投稿

——没有第三方的认证,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允许自己的资产、劳务与比特币进行交换。所以比特币的“去中心化”是个伪命题。

前几天写了篇文章,聊了聊那个引发关注的美国法官谈论比特币的文件。一份49页的文件,我当时也只是仓促地看了看,把主要的意思摘录和解释了一下。今天又多读了一些,把那些与技术和现实有关的东西梳理一下。作为一份法律文件,要在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都做到严谨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文件援引的判例和技术书籍,对相关知识的学习者而言,非常有参考价值。

这里再次强调这份文件的性质,是法院驳回动议的Memorandum Opinion 性质的文件,这是不可上诉的决定,不能作为先例在其他案件中引用,因此其实从法律上讲没有特别的作用(只有美国税务法庭做出的Memorandum Opinion才能引作先例)。但对于法律人士而言,它所提供的论述比可引作先例的司法意见书细致得多,因此学习价值很高。

如前文所说,法官在文件最开始提供了一些Brief primers,给案件的背景,比特币和暗网做一个简单的解释。如下图:

比特币相关判例

首先文件援引了四个相关判例。注意时间,分别是2019、2017、2020、2020,都是刑事诉讼(以美国联邦名义控告嫌疑人)。从这四个判例中引述出来的对比特币的定义分别为

“一种仅以去中心化方式存在于网络上的电子或数字货币”

“一种虚拟的、无主权背景的货币”

“一种代币,可以以电子方式,不通过银行和政府转移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

“一种虚拟货币”

所以在美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并没有不认可比特币的货币性质,也就不存在某些新闻标题上暗示的什么“首次承认比特币是货币”一说了。接下来援引的都是相关书籍或文章,如下:

Eric D. Chason, How Bitcoin Functions As Property Law (2018)

THE LAW OF BITCOIN  (Stuart Hoegner  ed., 2015)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 Jeffer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 Business Professionals  (2016)

Henry S. Zaytoun, Comment, Cyber Pickpockets:  Blockchain, Cryptocurrency, and the Law of Theft, 97 N.C. L. REV. 395, 403 (2019)

Brittany Manchisi, What is Blockchain Technology,  BLOCKCHAIN PLUSE: IBM BLOCKCHAIN BLOG (July 31, 2018)

Bitcoin 101: What is Bitcoin?,  COINDESK (Jul. 6, 2020)

我们把文件中这些内容翻译一下(引号内为援引以上书籍或文章的内容):

比特币既用于表示某个体系也用于表示某个单位。作为一个体系来说,比特币是一个点对点的网络,提供所有权的转移和证明,这个所有权就是其单位、其代币,也就是比特币。而这个过程是不需要第三方的参与的,比如说银行。

“比特币体系由一个所有权转让的协议和一套所有交易的记录组成。”

“点对点是指那些计算机服务器,一般称为‘节点’,通过主动运行比特币网络的开源软件而联系在一起的意思。”

习惯上,用大写字母B代表比特币网络和协议,用小写字母b表示在网络上传输的单位。

转移或使用比特币需要一个地址、一个公钥和一个私钥。

“比特币的单位是按照地址存储的。” 这个地址,“和银行账号类似,是一长串数字和字母,相当于用户名。”

每个地址都和一个公钥相关联,每一个公钥都由一个私钥产生。重要的一点是,私钥和密码一样,是保密的。

“私钥生成了公共地址,但公共地址中不会透露相关的私钥。”

为了把比特币从一个地址转移到另一个地址上,发送者需要在比特币公共网络传输一条信息,也就是一个交易,而交易最终会被记录在一个区块链上,也就是一种记录每一次比特币交易的公共总账。

“区块链是一种数字总账。”

“比特币网络是一种分布式总账,保持所有代币交易的借贷平衡。”

交易必须包括:

1)被转移的比特币数目

2)比特币将被发送到的地址

3)将要发送出比特币的地址

4)与发送者地址和发送地址有关的公钥

具备以上条件之后,发送者必须在交易上签上自己的数字签名,这个数字签名是用发送者的私钥生成的。一旦签名完成,交易被广播到比特币网络上。

之后网络就通过确认以下两点来对交易进行验证:

1)公钥与发送者地址相关联

2)为这条交易生成的数字签名使用的是发送者的私钥

交易被网络验证之后,被送出的比特币就与接受地址和接受者的私钥和公钥产生关联。交易也被记录在区块链上。

记录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网络上的节点“把这些交易捆绑到汇总交易的区块上,把每一个区块都附在先前区块的结尾上”。

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都拥有“一份实时的、不可变更的、包含所有在区块链上登记过的交易的历史记录”。

“网络把每一笔交易都记录在这些账本上,然后把它们传送到网络上所有其它的账本上。”

比特币区块链上记录的“只有发送者的地址,接受者的地址和转移的比特币数目”。

比特币区块链上记录的信息

“这些地址的所有者在比特币区块链上是匿名的,但通过分析区块链发现比特币地址的所有者是有可能的。”

不过,通过分析区块链去发现与这些地址相关联的私钥是不被允许的。 所以比特币的所有权是基于用户对于与一个公钥和地址相关联的私钥的占有或知悉来实现的。

因此,很多用户把他们的私钥小心翼翼地存放在一个数字钱包里,这个钱包“既有软件也有硬件的形式”。

物理的、硬件设备更加安全,因为它们“享有不与任何网络连接的优势,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以上是文件中关于比特币和基于比特币的区块链的基本介绍。这里能看到几点(以下为我个人的认知)

1)在比特币网络中,比特币所有权的证明和转移机制,确实是去中心化的,不可变更的,不需要第三方参与的。

2)比特币的区块链上,只记录了比特币本身的转移和来去地址,虽然没有直接提供地址所有人信息,但其还是有可能通过技术分析被获取,所以比特币的实际所有人,直接参与比特币交易时并没能做到完全匿名。

3)比特币的实际所有权转移是存在发生在比特币网络之外的可能的,也就是直接通过私钥在所有人之间的传递实现其所有权的实际转移,而且这种转移不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上

4)当涉及比特币与其他资产、劳务、货币进行交换的实际经济活动时,比特币的区块链上并没有记录与其所有权转移相对应的实际经济活动和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通过这四点我们可以发现,比特币所有的优点,几乎都是通过比特币在自身网络中的转移和认证机制体现的。一旦与现实的经济活动联系起来它就充满了缺陷。

由于比特币的区块链并不能提供除其本身所有权转移之外的任何信息,所以在没有其他账本配合的情况下,并不能“去中心化”和“不可变更”地记录和验证某经济体使用比特币的经济活动。用会计术语来说,比特币的去中心化账本相当于只是某经济体总账下的一个科目,只记录和汇总该科目下所有用户登记的借贷而已,虽然该科目的记录本身可以达到实时的平衡和不可更改,但在没有额外的账本去记录其价值与该经济体其他科目资产价值交换的情况下,就不能与其他科目实现借贷平衡,经济体的总账也无法平衡,因此,如果某经济体使用比特币参与经济活动,而不设计额外的账本的话,就没办法完整记录和验证这部分信息,由此会产生大量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而这额外的账本是什么呢?那就是区块链之外的信息记录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中心化账本,而这些账本又是由各种能对比特币与其他资产的交易施加影响的交易中心去记录的,比如商品交换平台、货币兑换平台、其他所有权登记机构等,进而还是会受到银行和政府的制约。而受到这些中心的影响和制约之后,比特币交易的“去中心化”也就成了一个伪命题。而对个体而言,如果不寻求类似的第三方中心提供交易的验证和记录,就无法信任交易对手是否能完成比特币以外资产的交换。

而且由于有直接用私钥交易比特币所有权的可能性存在,这种区块链其实也不能实现完整统计比特币所有真实产权转移记录的功能。它与传统中心化账本一样无法完全杜绝某种形式上的非记账交易。

由于比特币的区块链还是有可能泄露地址所有人真实信息的,对要求匿名的用户而言,还需要采取其他的办法,那些本来就想逃避政府和银行耳目的比特币交易,其实也是依靠其他一些组织的“认证”来实现其目的。后面我们能看到,这份文件讨论的另一个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这些组织在比特币参与的非法交易中所体现的那种“中心化”作用。

所以对任何理智的经济体或个人而言,不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了解比特币,就不可能在不附加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允许自己的资产、劳务、货币与其完成交换。

我们可以用此文件后面的内容来看看这些想法是否能够得到验证。

暗网相关

在介绍完比特币后,文件又介绍了暗网的概念。内容同样引述了2019和2018年两个判例。翻译如下:

暗网是一系列被隐藏起来的网站,“只有通过匿名化软件隐藏用户的IP地址才能访问,也就是通过一个由许多中继的计算机组成的网络过滤掉它传输的痕迹来实现,这种网络叫Tor.”

“基于Tor的网站使互联网上的活动匿名化,是通过把用户的通讯在一个中继计算机(代理)组成的全球网络中进行路由实现的,这样可以有效地屏蔽用户的IP地址。”

“暗网包括一系列出售非法商品和服务的网站,包括枪支、非法药品、黑客服务、洗钱等。”

接下来这份文件开始提及案情,包括被告参与某暗网市场运营、独立运营一个暗网搜索引擎和与之配套的一种"Bitcoin mixer or tumbler"服务。这里法官援引了一本专业书籍来解释这种工具,即“将用户的付款与很多其他用户的付款混在一起”。

这本书是:

Usha R. Rodrigues, Law and the Blockchain, 104 IOWA L. REV. 679, 712 n.224 (2019).

“Work by literally mixing up an user’s payment with lots of other payments from other users.” 

此处还援引了被告在其运营网站上对此服务的解释,即“清洗”比特币,提供给用户崭新的,“从来没有参与过暗网交易”的比特币。

来自被告的另一段解释更有意思,即 "Most markets use ‘Hot Wallets,’ they put all their fees in these wallets. Law enforcement just needs to check the taints on these wallets to find all the addresses a market uses." 翻译过来就是,大部分市场使用“热钱包”(在线的比特币数字钱包),他们收取的各种费用都存在里面,执法部门只要检查这些钱包上的污点就能找到市场上所使用的所有地址。

这里说的市场就是暗网的市场,但除了交易对象性质,它的本质和其他可以用比特币直接交换商品的市场没有区别,因为即使是按点对点实时进行区块链记账的交易,仍然需要市场对这种交易提供一定的“验证”和“记录”的功能。该市场作为某种经济体,为与比特币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转移提供记账,并在区块链之外为两者建立联系,也就是形成了一种中心化的账本。而由于市场的运营需要对用户收取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因此用户实际上与该市场也发生了比特币的交易。为了管理上的需要,这些市场都要求用户先将比特币存入市场指定的钱包中,并通过某种协议使市场管理者可以部分控制该钱包。

于是如果这类市场中的比特币交易确实是实时通过区块链完成了记账,那么从市场自身拥有的区块链记账节点上就可以通过手续费交易查到买家或者卖家或者双方(这取决于谁向市场支付手续费)的信息。所以这种比特币与其他资产的交易其实是受到这个市场主体的制约和影响的。

而如果市场采取的是不进行实时区块链记账的模式,也就是“托管式”的交易,用户把比特币完全置于市场控制之下,先在该市场中虚拟完成交易,完全靠市场的中心化账本记录交易,稍后再以某种集合的方式结算之后统一记录在区块链上,那最终区块链上记载的就只有市场与单一用户节点间的比特币交易了,用户之间不会产生任何关联,某种程度上该市场主体就有了类似“中心”的作用。

为了防止这种类中心节点被发现而暴露大量用户信息,此案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先收取用户存放在主流市场钱包的“干净”比特币,扣除一定比例之后,把参与过暗网交易的“肮脏”比特币按剩余的数额发送到用户在暗网市场的钱包里。反之亦然,收取用户在暗网中交易获得的“肮脏”比特币,扣除一定比例之后把“干净”比特币发送到用户主流市场的钱包中。这样在用户手中的比特币区块链上就没有参与暗网交易的痕迹了,也就是完成了“洗币”。而参与过暗网交易的比特币上的区块链信息,也就不会通过政府和银行对主流市场钱包的监控而被发现。

如果交换的对象不是商品、劳务而是其他货币,那么情况也是类似的,都存在需要用户将自己对比特币的控制权转移一部分给市场管理者(存入指定钱包),或者干脆直接与市场某中心主体交易,或者不通过区块链记账而先完成所有权的部分转移。对于货币兑换,此类平台不论是否实时完成用户拥有比特币所有权在区块链上的实时记账,都会直接与用户发生比特币交易。而如商业银行、做市商等传统金融中介完成客户头寸交易的模式一样,他们都可以在自己的资金池内完成一定的撮合交易,或对手中对冲不完的头寸在大宗市场交易的时机进行控制以获取一定利益,也就是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区块链记账时机,而展示给客户的数据完全是基于自己中心化的记账,比特币所谓“去中心化”、“不可更改”的记账优势也就不复存在。

对于这种用户将比特币置于市场、交易所等中心化主体管理的形式的定义,文件中有些有意思的评论。

名义与实际上的所有权转移

文件中提到,早在2014年,就有先例认为,把用户比特币的部分控制权转于市场管理者控制之下,“类似E-Bay账户"的行为,就构成了比特币在不同主体间的传递。而这种行为实践中并未在区块链上进行记录和验证,而是通过这些中心化记账主体与客户达成区块链以外的传统协议来约定。因而名义上未改变的比特币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被改变了,这和直接交易私钥的性质一样,形成了帐外的交易。几乎所有通过公共平台提供一定管理和验证实现的比特币与其他资产的交换,似乎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比特币网络中某些中心化节点的特殊性

最后一段有意思的评论与探讨被告的交易活动性质有关。被告提出比特币的交易不涉及资产在不同地址的转移,因为都是存在于区块链上,而法官将比特币的记账体系与西联这样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记账方式相比较,同样也是在资产本身未移动的情况下,通过账本上的借贷变化实现的,因此本质上并无区别。对于被告随后提出由于比特币“去中心化”的性质,不需要西联这样的中介机构,其服务也就没有发生作用的说法,法官指出,比特币本身点对点的机制并不需要这种“中心化”主体发挥作用是没错,但是被告无法解释的是为何比特币的区块链是一个单一地址,而不是一条包含所有地址的记录——也就是比特币为何是存储在某个独一无二的地址上。而这样一些具有“中心化”特征的交易集合者、兑换商在促进交易完成上能够起到个人无法做到的作用,似乎也印证了其所谓“去中心化”交易的虚伪。

到此为止,我觉得已经将文件中涉及的与技术层面有关的一些信息都总结到了,对于被告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可以用联邦法律管辖,其实文件中还有大量的内容,但多是涉及美国法律的问题,我觉得没必要探讨。而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由于比特币的区块链本身的缺陷,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去中心化”、“不可更改”等优势。反而由于其与其他资产交易需要第三方认证的需求,和其价值单位产生和所有权转移的机制不受银行和政府控制的原因,给很多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中心化”作用而获取其交易控制权的能力。由此也不难理解很多基于比特币或类似代币产生的乱象和各国政府、银行对它的打压了。

即使在未来,由于物联网的发展,使得区块链逐渐能实现验证和记录更多的信息,是否能真的实现“去中心化”,还是一个利益博弈中的平衡问题,也必然充满各种不确定性与各种虚伪的“自由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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