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有4个注意事项
第一方面、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第1种:虐待、侵占、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2种:重婚、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关于这类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第3种:有一类案件,被害人曾经提出控告,且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被告人的非法侵害,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或检察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方面、如何对自诉案件起诉与受理?
1、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
3、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4、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
5、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第三方面、审判自诉案件有哪些特点?
特点1: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判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特点2:审判自诉案件能够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特点3: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四方面、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4、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