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法务临沂美容整容医美律师咨询:在美容院把脸做坏了如何维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有一些爱美人士为了让自己更漂亮,不惜花重金去美容、整容。结果花了万块钱,不仅没变漂亮,而且还差点毁了容,实在是后悔莫及。
近期刑天律师接到很多类似的咨询,该类案子取证繁琐、程序复杂、诉讼标的小、律师费低,且被告多为医院、美容院,被告一旦败诉会影响其声誉,直接会形成对被告的负面评价。因此被告不会甘心败诉,且其无论财力和时间都经得住消耗,容易把诉讼用尽所有程序手段。刑天律师对该类求助汇总后,通过案例释法,供受害者和律师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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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美容院用超声波 导入仪把脸做坏了,说是排毒排铅,我的脸现在又红又肿,毛孔变大,特别敏感我在美容院做了一次超声波导入仪排毒,深层清洁,做完以后,脸又红又肿,毛孔变大了,脸很敏感,一碰就红,洗澡也红,我应该怎么办?
在美容院祛斑把脸做坏了怎么办?
我在美容院把脸做坏了,怎么赔偿?
美容变毁容!花了10多万,却把脸搞烂了,怎么维权?
你好,在美容院把脸做坏了,可以要求全款退回吗?
裁判要旨:在绥宁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签字的《投诉调解书》中,唐玲燕提出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给莫晓琴把脸上雀斑去掉,保证达到预期效果,确认了莫晓琴所做祛斑美容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及额脸部受到损害的事实。皓英经营部的经营者丁亚飞将“祛斑大会”的部分收入2万多元转账支付给千指百媚店经营者唐玲燕。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在均未取得从事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对莫晓琴进行祛斑美容治疗,双方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利益共享,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并对莫晓琴造成了损害后果,且经司法鉴定,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
争执焦点:一、给莫晓琴做祛斑美容治疗是否为千指百媚店和皓英经营部的共同行为,本案中2018年10月12日、13日进行的“祛斑大会”活动是否为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的共同行为;二、莫晓琴在做祛斑美容治疗后是否受到了损害,邵莳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莫晓琴的损失如何计算。1、千指百媚店与皓英经营部签订《加盟合同书》,千指百媚店成为皓英经营部的加盟店,加盟皓英经营部的“祛斑大会”活动,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于2018年10月12日、13日集中组织包括莫晓琴在内的绥宁县客户做祛斑美容治疗开展“祛斑大会”活动,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所列的产品费用包括了美容治疗和产品的费用。祛斑治疗后,皓英经营部向接受治疗的客户发放写明治疗后注意事项、配货清单及产品使用方法的文书并让客户签字,唐玲燕将配给客户的产品发给客户,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之间分工不同、相互配合,皓英经营部经营者丁亚飞于2018年10月14日将本次“祛斑大会”收入中的2万多元转账给千指百媚店经营者唐玲燕,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之间利益共享,故2018年10月12日、13日的“祛斑大会”系千指百媚店与皓英经营部的共同行为,给莫晓琴做祛斑美容治疗也是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的共同行为。《加盟合同书》约定“祛斑大会”活动期间一律由甲方(皓英经营部)收款,与唐玲燕辩称其没有直接收莫晓琴的款相符。唐玲燕辩称其仅仅是起介绍人作用与事实不符,皓英经营部辩称其与唐玲艳属产品销售关系,与莫晓琴没有任何关系,亦与事实不符。2、莫晓琴在祛斑美容治疗后,脸出现黑点、黑色素增加的情况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唐玲燕反映,唐玲燕对莫晓琴进行安抚,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在绥宁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签字的《投诉调解书》中,唐玲燕提出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给莫晓琴把脸上雀斑去掉,保证达到预期效果,确认了莫晓琴所做祛斑美容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及额脸部受到损害的事实。邵莳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根据《投诉调解书》、莫晓琴的照片、聊天记录以及对莫晓琴的面部检测的结果作出,认定莫晓琴面部色素异常与面部祛斑美容损伤有因果关系,评定伤残十级,客观可信,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3、莫晓琴长期在绥宁县城经商,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莫晓琴主张其支付美容服务费和产品费用14600元,唐玲燕认可莫晓琴交款7358元,对双方认可的金额予以认定,莫晓琴主张美容服务费和产品费用超出部分,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莫晓琴诉请的伤残补助金60000元,未超过规定的数额,予以认定;鉴定费1540元应予以认定;莫晓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上述损失共计71898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皓英经营部和千指百媚店不具备任何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私自开展祛斑美容服务,导致莫晓琴脸额部遗留黑色素增加,容貌受到损害,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绥宁县千指百媚店经营者唐玲燕、长沙市雨花区皓英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丁亚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莫晓琴经济损失71898元;二、驳回莫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唐玲燕负担116元,由长沙市雨花区皓英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丁亚飞负担115元。
本院认为: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签订《加盟合同书》,对包括加盟“祛斑大会”在内的事项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后皓英经营部以“皓英国际”名义与千指百媚店开展“祛斑大会”,组织包括莫晓琴在内的多人做祛斑美容治疗,活动结束后,皓英经营部的经营者丁亚飞将“祛斑大会”的部分收入2万多元转账支付给千指百媚店经营者唐玲燕。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在均未取得从事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对莫晓琴进行祛斑美容治疗,双方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利益共享,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并对莫晓琴造成了损害后果,且经司法鉴定,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千指百媚店、皓英经营部均系个体工商户,唐玲燕、丁亚飞分别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因个体工商户没有实际的人格身份属性,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后果均由其经营者承担,在诉讼中虽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其经营者为实际的诉讼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承担者,故原审判决皓英经营部的经营者丁亚飞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审理过程中,千指百媚店申请追加皓英经营部为本案被告,因皓英经营部作为本案共同侵权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莫晓琴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原审准予追加亦并无不当。莫晓琴提交了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拟证实皓英经营部、千指百媚店的侵权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履行了举证义务,千指百媚店对此不服,虽申请重新鉴定,但经人民法院先后委托的两个司法鉴定机构都不予受理,导致重新鉴定未予进行,应由负有反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原审采信原司法鉴定意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正确。莫晓琴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其在绥宁县城经商多年的事实,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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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