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犯罪者二次犯罪的电子脚镣真的有用吗?
赵斗淳也将佩戴的电子脚镣,能否真的能阻止犯罪者二次犯罪?
电视剧《秘密森林》的主人公黄始木检察官,没有感情,却有自身过人之处。通过自己几乎可怕的记忆力和推理能力,能够如有目视一般精准推断犯人的作案动线,在本季中黄始木也毫无例外地发挥出了这种卓越的能力。

然而这一能力从一开始就存在根本性的局限,即,存在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案件作为对象的局限。每年都有3000例“赵斗淳们”性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即使在现实生活中的黄始木,也做不到提前预防。
●为了预防二次犯罪要求佩戴的电子脚镣,真实效果如何?
为了预防连黄始木也无法提前阻挡的性犯罪,电子脚镣登场了。于2008年10月首次实施的电子脚镣,“电子监督制度”是指,对已经犯下性暴力等特定犯罪的人安装追踪定位电子装置,监视他现在的位置和走向。该制度旨在即使限制了二次犯罪率较高的性暴力犯罪者等的基本权利,也要预防更多受害者出现。
彼时赵斗淳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被要求佩戴电子脚链7年。在2020年12月12日结束刑期后,赵斗淳也将戴着电子脚镣出现在世人面前。
●佩戴电子脚镣到底有多大作用?
就去年的例子来看。去年7月,51岁的男子A某闯入住宅楼2层,试图强奸50多岁的女性和8岁的孩子未遂。该男子由于特殊强奸、强奸致伤等三条性暴力罪名,从2015年出狱后开始就一直佩戴电子脚镣。
作为曾经毁损过一次电子脚链,而被迫将佩戴时间延长到2026年的危险人物,该男子被推测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很高。而实际上,该男子也在佩戴电子脚镣的情况下实施了二次犯罪。
据法务部资料显示,与实施电子脚镣制度前的5年时间相比,最近5年性暴力犯罪的再犯率仅为1/7,充分证明了电子脚镣制度的有效性。但是,同样是该资料,也暴露出了电子脚镣制度的局限性。
与实行该制度以后的二次杀人或抢劫犯罪行为相比,性暴力罪犯的再犯率更高。尤其,在引进电子脚镣制度之前,曾与性暴力不相上下的抢劫罪犯二次犯罪率,在引进电子脚镣制度之后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与性暴力二次犯罪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被长期佩戴的电子脚镣,究竟由谁来管理?
电子脚镣的佩戴者们,时时接受着管控中心和地区保护观察所的双重监视和监督。首先是位于首尔和大田两地的管控中心。利用电子脚镣上的GPS定位系统,如果佩戴者前往禁止出入区域或在未获得许可的时间外出,系统就会自动通知管控中心。
一旦得到通知,管控中心工作人员就会实时确认电子脚镣佩戴者是否违反条例,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直接警告。此外,各个地区也设置了利用CCTV追踪佩戴者行踪的系统。然而,该系统主要的问题却在于“人”。
如果要做到24小时监视,各管控中心每组人员就算交替值班也需要7.5人(首尔)和5.6人(大田),而一名工作人员同时需要监视的佩戴者高达250人以上。

其次,地区保护观察所负责电子脚镣佩戴者的直接管理。仅靠管控中心的监监视是远不够的,面对违规的电子脚镣佩戴者,往往需要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面谈等必要的措施。再者,即使不处于危急情况,也需要工作人员有对应管理的佩戴者。
目前,57个保护观察所共有344名观察员在职,但佩戴电子脚链的人却高达3400人,相当于1名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管理10名左右电子脚镣佩戴者。然而344名中专门负责电子监视的工作人员只有237名,剩下的107名工作人员需要同时进行一般保护观察和电子监视工作。因此如果只考虑专门负责监视的工作人员的话,每个人的负担则更大。
● 已经实行了“赵斗淳法”……却只加重了负担
所谓的“赵斗淳法”就是修订后的《特定犯罪者保护观察及电子装置安装等相关法律》。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观察人员需要一对一监视像赵斗淳一样,具有很高的二次犯罪危险性的电子脚镣佩戴者。正因为无法阻止赵斗淳出狱,所以在立法时,旨在减少赵斗淳二次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赵斗淳法”的问题关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后续的措施未能实施。按照“赵斗淳法”,如果保护观察人员对出狱的赵斗淳进行了一对一管理,那么问题来了,本应该由他管理的其他电子脚镣佩戴者应该由谁来负责管理?
如此一来,其他观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必然会增加,那么时间越长对佩戴者们的管理会越来越松散,是必然的结果。法务部指定的,具有很高的二次犯罪危险性的电子脚镣佩戴者共192名,而其中只有24名接受一对一管理。由于工作人员不足,对剩余的168名高危险系数电子脚镣佩戴者无法进行一对一管理。
然而就算有那么多不能被一对一管理的对象,在实施“赵斗淳法”后,一名保护观察人员负责管理的佩戴电子脚镣者还是从13.2人增加到14.7人。这比实行电子监督制的美国(以亚利桑那州为准10人)、英国(9人)、瑞典(5人)还要多。
法务部为了一对一管理高危险系数电子脚镣佩戴者,提出了增加302名保护观察人员的请求。
但即使将请求人数削减了三分之一,该请求目前也还没有通过国会的审议。曾代表提出“赵斗淳法”的前议员表苍园(音译)表示:“保护观察人员的数量应该增加,这(立法过程)在当时也是很常识性的事情。”“每年至少增加30-40名观察人员,从长远来看,总体工作人员应该增加到2倍左右。”
● 除了佩戴电子脚镣之外,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电子脚镣不仅可以用来监督二次犯罪风险性较高的罪犯,还可以用来监督保释释放或假释者。
这是上个月修改法律后,电子监督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的结果。起初电子脚镣的佩戴时间只有5年,现在最长可以到30年。除了美国,像这样电子脚镣能够长期佩戴的国家很少。

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金智善(音)指出:“电子监督制度只能确认佩戴者位置,不能监视其行为,且如果在高层建筑内,具体楼层也不能准确得知。各种因素影响下位置追踪系统并不适用的情况也很多。”,“比起过于相信电子监督制度,有必要考虑通过限制外出或监视居住的方式预防二次犯罪,再者,向该人群提供适当的治疗才是当务之急”。
被称为“化学阉割”的性冲动药物治疗也被列为应对方案之一。 利用药物对犯人的荷尔蒙指数及副作用进行检查的同时对其进行心理治疗。自2011年7月引入该制度以来,截至2019年7月,共47人被执行过该方案,其中没有一人出现过二次犯案的情况。但是,年平均500万韩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犯人的反感和副作用等问题被认为是该方案扩大施行的绊脚石。
○ 我们身边也有吗?... 鲜为人知的‘性犯罪者警告’
●“性犯罪者警告”性犯罪者身份信息公开人数达4,300名
“性犯罪者身份公开及邮寄通知制度”是指,法院下达身份公开及邮寄通知判决之后,性犯罪者们的身份信息将被合法公开,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其居住地的儿童青少年保护所和学校等相关设施公开其个人信息。到2020年7月末为止,被公开个人信息的性犯罪者共有4314名。

公开的个人信息共包含8个项目,即姓名、年龄、住址、实际居住地、外貌信息(身高和体重)、被记录对象为性犯罪者的须知、性暴力犯罪前科事实、是否佩戴电子装置等。截至2020年8月,4300名个人信息公开对象全部为男性,年龄分布从19岁到91岁,平均年龄为53岁。30岁、40岁和50岁年龄段的人分别都有一千多人。
被他们侵害过的受害者中,年龄在10多岁的人数最多,高达1740人,20岁年龄段的有1,145人,30多岁的有388人。而未满10岁的受害者也有351人,居第四位。其中 96%的受害者是女性。
●听说住在我们小区……知人知面不知心
“性犯罪者警示e”是通过互联网和应用程序公开因性犯罪而被登记者的个人信息的服务。个人信息公开及警示提醒只限用于被法院判决为性犯罪者的人群。通过“性犯罪者警示e”程序比较了实际居住在仁川某区的2名性犯罪者。

40多岁的金某因多次性侵未满13岁的女性,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公开个人信息5年的刑罚。同样是多次强制猥亵未满13岁女性的50多岁林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个人信息公开10年。然而该林某的住址信息详细公开到门牌号,金某的信息却只公开到居住的‘洞’为止。该洞住户共有4万1千多户。但是从地图上看,金某的住址信息却只显示是整个‘洞’。截至8月25日,“性犯罪者警示e”中公开的3,694名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全部被确认。

京畿道水源地区以89名的最多人数位居第一,其次按照京畿道富川77名,全北道全州66名,忠北道清州66名,京畿道安山61名的顺序排列。在确认全部信息之后,记者发现像仁川金某一样,住址信息只显示在邑面洞,没有门牌号等详细信息的性犯罪者有36名。
像这样的情况,虽然已经公开个人信息,却依旧很难知道这些性犯罪者们具体住在哪里。负责管理“性犯罪者警示e”的大韩民国女性家族部表示:“之前只允许阅览的性犯罪者信息,尽管在2012年末法改之后,要求公开详细个人信息,但是这帮人却依然只公开到像‘洞’这样的粗略范围”,“详细信息我们也没有”。
由此解释了“性犯罪者警示e”没能公开详细信息的原因。管理人还补充道,如果不进一步修改法律,那么在他们也无法掌握具体信息的情况下,最后只能选择“大致公开”。
● 没有住址信息的性犯罪者们高达600余人,究竟都是谁?
截止到2020年5月末,登记了个人信息的性犯罪者共有74851名。女性家族部表示,虽然(以2020年7月底为准)存在一些时差,但与被登记为性犯罪者的总人数相比,公开了个人信息的性犯罪者为5.8%,大致可视为6%左右。

但是,在“性犯罪者警示e”的公开实况(实时)中,公开信息的各市、道的性犯罪者人数总和为3,680名(以9月6日为准)。且在8月末公开的信息中,尽管记者一一对应了身份,被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们也只有3700名左右。与应有的4,300名信息公开对象相比,少了600名。那么这600人究竟去了哪里?
对此,女性家族部解释说道:“即使个人信息被公开,大都也是没有住址信息的人。” 通过实状搜索或“性犯罪者警示e”的地图确认到的性犯罪者们,要么通过“首尔XX区XX路1号”的方式搜索到地址,要么没有地址信息,需要通过名字才能确认。
也正是因为通过名字能够找到个人信息,所以该信息往往显示着‘正在公开状态’。但是,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公开了身份信息的性犯罪者,也需要查询者提前知道具体姓名才能查询。

在没有住址信息的600人中,492人显示身处社会矫正机构内,51人处于出国状态。其余57人则被归到“居住地不明”和“居住不当”两个类别。矫正机构收容者尽管因为性犯罪被判须公开个人信息,但是也因为同时背负其他罪名,目前正在监狱中被关押。
但是,居住地不明、居住不当的50多人,以及出国状态中的50多人,尽管个人信息处于“正在公开”状态,也是与设立个人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相悖的。这部分人只是将身份信息做了所谓的“公开”,其具体的住址在何处,现在身处何方,这些一概不得而知。
管理“性犯罪者警示e”的女性家族部表示:“因为我们公开的只有从法务部处获得的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所以存在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对此法务部表示:“法务部一旦提供个人信息,那么信息公开的后续就全权由女性家族部自行处理。”
● 从违宪争议到网络公开.... 剩下的问题是什么?
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开始于2000年7月。当时只在政府刊物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网站、政府大楼及地方自治办公楼的公告栏上登载。彼时由于一公务员由于进行青少年性交易而被判500万韩元罚款,并在次年,即2001年公开了其个人信息。
此后,该公务员提出了要求取消公开处分的诉讼,导致因此引发的违宪争议最终被转移到宪法裁判所处理。虽然有4名宪法裁判官提出合宪意见,5名提出违宪意见,但由于未达到法定最低违宪人数的6名,因此当时个人信息公开制度由宪法合议决定。
从违宪意见来看,“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将公开个人信息视为消除犯罪的手段的同时,抑制犯罪行为的效果并不明确,且有过度侵害了被公开对象的人权的嫌疑”。

此后,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05年表明了反对个人信息公开制度的立场:“公开照片和地址等详细的个人信息,是对性暴力犯罪者的私生活过分曝光,也导致了关于犯罪者的再社会化,是否侵犯犯罪者的人权等争论的增多”。
尽管存在这样的争议和反对,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还是逐渐被广泛适用。究其原因,正是因为韩国社会的性犯罪情况已经严重到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抑制此类犯罪的对策的地步。所以2010年开始实行了网络公开制度,2011年开始,以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性犯罪者也被纳入个人信息公开对象范围。
然而问题依旧亟待解决。目前由于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只向儿童青少年保护所和学校等相关机构公示,所以出现了理应向性犯罪受害者和一人家庭的女性也公示犯罪者个人信息的主张。再者,对于共享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者,最多可处5年有期徒刑和5千万韩元罚款的规定,也有人认为这一条例需要改善。
今年6月提出对应法律的修正案的金睿智(音译)议员指出:“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将‘性犯罪者警示e’上公开的性犯罪个人信息通过SNS发给受害者家属或熟人也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武断禁止一切过度的信息分享,那么为预防性犯罪而立的宗旨就会变得黯然失色。”

也有人怀疑,像现在这样,向人们警示性犯罪者的服务是否真的对预防性犯罪有帮助。京畿大学犯罪心理学系教授李秀晶(音译)也对该服务提出批判:“‘性犯罪者警示e’是向国民提供了犯罪者的信息,并要求各方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行动的制度。
这最终会使防控管理危险的责任从国家转移到国民身上”,还说道,“即使(人们)看到信息,对这些信息利用的可能性也不高,因此(此类服务)利用率低,实效性也不高” 。
翻译 / 慧子&yead 排版 / 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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