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评判个人时引入人格加以辅助
虽然在人格方面的研究仍是初窥门径,关于人格的划分仍是过于主观和唯心,但我们却又不得不承认人格的客观存在。因此,我认为在评判个人时有必要引入人格进行辅助评判。如此,我们便可在评判某个人时多多代入他的人格进行思考,更好地研究其行为的内在逻辑,防止在评判个人时过于局限于自己的眼界与思维方式。但是,我们也不能过于依赖人格评判,人格在个人思维逻辑中仍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能因一个人是恶人人格而认为他做的恶事是合理的。人格只能作为一种帮助理解研究对象行为逻辑的手段,不能参与对其个人的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