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4.7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作日及其界限。缩短工作日的斗争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7、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作日及其界限。缩短工作日的斗争
每个资本家为了扩大剩余价值都尽力增加从工人身上榨取来的剩余劳动。在技术很低而其进步也较慢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用延长工作日的方法增加剩余价值有很大的意义。
假定工作日长12小时,其中6小时为必要劳动,6小时为剩余劳动。以直线代表一个工作日,线上每一等分等于一小时。

假设资本家用延长整个工作日2小时的办法来增加他所得的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日如下图:

剩余劳动时间因整个工作日绝对延长而增加,必要劳动时间则没有改变。靠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称为绝对剩余价值。
资本家在追逐更高的剩余价值率时,力图把工作日延长到极限。工作日就是一昼夜内工人在企业中受资本家支配的时间。如果可能,企业主是会强迫工人一昼夜劳动24小时的。然而在一昼夜中,一个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来恢复体力、休息、睡觉、吃饭。这样,工作日就有了一个纯生理界限。此外,工作日还有一个道德界限,因为工人必须有时间来满足他们的文化需要和社会需要。
资本对剩余劳动是贪得无厌的,它不仅不愿顾到工作日的道德界限,而且也不愿顾到工作日的纯生理界限。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对工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冷酷无情的。对劳动力的残暴剥削使无产者的寿命缩短,使工人的死亡率极度提高。
在资本主义产生时期,国家权力颁布了有利于资产阶级的专门法律,强迫雇佣工人每天尽量多做几小时工。那时技术水平很低,农民和手工业者群众还能独立工作,因此,资本没有供自己支配的大量工人。
随着机器生产的推广和居民无产阶级化的增长,情况就改变了。资本已有足够的供自己驱使的工人,工人们为了不致饿死,不得不去受资本家奴役。延长工作日的国家法律已不需要。资本已有可能通过经济上的强制来把工作日延长到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阶级开始了争取缩短工作日的顽强斗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斗争从立法上缩短工作日的斗争中,“工人的零散经济运动中到处都发展成为政治运动,即力图以一般形式,即以对全社会有强制力的一般形式来实现本身利益的阶级所进行的运动”。[1]争取国家颁布限制延长工作日的法律的斗争,最早是在英国展开的。
由于英国工人进行了长期的斗争,1833年颁布了工厂法,把13岁以下的儿童的劳动限制为8小时,把13岁至18岁的少年的劳动限制为12小时。1844年颁布了把妇女劳动限制为12小时并把儿童劳动限制为6小时半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童工、女工和男工是同时使用的。因此,在工厂法所涉及的企业中,开始对全体工人实行12小时工作制。1847年的法律把少年和妇女的劳动限制为10小时。1901年的法律把成年工人的工作日在一周的前五天限制为12小时,在星期六限制为5小时半。
随着工人反抗的增长,限制工作日的法律也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每颁布这样一种法律后,工人总要为法律的实施进行不倦的斗争。
争取从立法上限制工作时间的特别顽强的斗争,是在工人阶级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战斗号召后展开的。这一要求是1866年美国工人代表大会和第一国际代表大会根据马克思的建议提出的。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斗争,成了无产阶级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沙皇俄国的第一批工厂法是在19世纪末颁布的。在彼得堡无产阶级有名的罢工以后,1897年的法律把工作日限制为11小时半。用列宁的话说,这个法律是俄国工人强迫沙皇政府所做的不得已的让步。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中,工作日多半是10小时。1919年,由于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在苏维埃俄国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以及在资产阶慑于革命运动的增长的影响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一个在国际范围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协定,但各大资本主义国家都拒绝批准这个协定。不过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实行了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主则用大大加强劳动强度的办法来弥补工作日的缩短。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除使人极度疲惫的劳动强度外,工作日也很长,特别是在军火工业中。过分长的工作日是殖民地和附属国无产阶级的命运。
注:
[1] 马克思:《给弗·彼尔特的信》,《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1955年莫斯科中文版,第2卷第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