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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什么样的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

2021-02-01 15:37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在这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成了企业核心的竞争力,你不经意间注册填写的个人资料、企业资讯等都可能成为很多不法活动的引子,带来严重的麻烦。从而各类信息的安全性成了大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所以对于市场竞争来说,商业秘密也成了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下面小编来告诉你,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你手里的客户资料是不是都是商业秘密,你的不小心操作会不会构成犯罪。


什么是商业秘密,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呢?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 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8.客户情报。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

  9.财务和会计报表。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发达国家,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系也可算作商业秘密。

  10.诉讼情况。 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11.公司的规范和战略发展规范。公司的长远规范,内部的运作与营销战略计划,这些,内部文件也商业秘密。令人惊奇的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要保护这些文件。


什么样的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要求是不为人所知,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然而每个公司都有大量的客户资料,这些客户资料就是公司生存经营的基础。于是有人就会问了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就是说,你拿着一本电话薄或企业名录说是你的商业秘密,那是不成立的。只有通过自己搜集、整理、加工,使其具有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独特性,这样的客户资料才能有可能成为商业密码。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就是说,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企业必须把这些客户资料做为秘密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商业秘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客户资料都属于商业秘密。只有那些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客户资料才属于商业秘密,此时泄露客户资料就是在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是要受到处罚的。


侵犯商业秘密法律特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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