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环溪花园5·11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造成1人死亡
泰州讯 8月9日,泰州市对外公布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
据悉,2021年5月11日8时20分左右,在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29#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85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泰州市忆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
(二)工程情况
高港区环溪花园(保障性安置房)是由泰州引江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高港区环溪路南侧、扬子江路东侧,建设规模565847平方米。该工程于2020年3月、5月分二段取得施工许可。事故发生在工程的29#楼,为地上11层,地下2层住宅楼。
2019年7月30日,建设单位将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保障性安置房、室内外配套、周边道路及桥梁等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整体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全部工作发包给正飞公司。
2021年3月5日,孟某山以忆百鑫公司名义承揽工程23#、29#、30#楼的建筑垃圾清理、清运工作,并由正飞公司与忆百鑫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理合同》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2元/㎡计算清理费用,并约定,乙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察,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在工程29#楼西单元电梯井道。电梯井道长宽约2*2米,4楼电梯井口防护门事故时被拆除(事故后用木工板封闭),井道内搭设钢管脚手架,上铺钢笆,井道一楼水平面铺设脚手板,上有建筑垃圾及一块约50厘米见方、厚约15厘米不规则混凝土块,一楼电梯井口可见明显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1日上午7时左右,孟某山临时雇佣的孟某根、王某英(夫妻关系)到工程29#楼清理混凝土。期间,王某英将4楼西单元电梯井防护门拆除。8时20分左右,孟某根、王某英到4楼进行清理作业,王某英手持电镐清理4楼西单元电梯井壁混凝土块时,不慎坠落至电梯井1楼水平铺设的脚手板上,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英被送至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9时42分,王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8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擅自拆除电梯井防护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下清理电梯井道内混凝土块,不慎从电梯井道4楼坠落。
(二)间接原因
忆百鑫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孟某山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揽施工劳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组织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某英,擅自拆除电梯井防护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下清理电梯井道内混凝土块,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孟某山,个人以忆百鑫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劳务,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孟某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继续侦查。
3.胡某宁,忆百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劳务,对未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有管理责任。胡某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忆百鑫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揽施工劳务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忆百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中国基建报》玉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