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从未打算放宽剃发易服政策
满清政权的剃发易服政策实际上一直是一个强制性的政策,不存在“松动”一说。

在《满文老档》中努尔哈赤以及皇太极时期,就有大量有关剃发的记载。在辽阳被攻克时就有“大军入城,城内汉民皆自愿薙(ti 四声)发,阖街横拉绳索,上悬赤幡,备轿二乘,其一设虎皮,一设软垫,前来迎汗”这里的槽点在于“自愿”。《明熹宗实录》天启元年三月记载“奴西据辽阳,封贮府库,民间金钱缯绮擦取一空。分遗西虏,驱辽民聚城北,奴众聚城南,遣三骑持赤帜传令:自髡者皆不杀,於是河东之民无留鬢矣。”

不自愿的都被扬了,剩下的当然就“自愿”喽。
天命七年四月初七“致察哈尔敖汉处贝勒杜楞书曰:“我两国犹如一国也。尔蒙古人听信明都堂之言,发兵助明。尔虽以兵助明,而我仍兴师征明。蒙天眷祐,所有广宁地方及山海关以外之地,皆赐於我。并令所赐之明国人皆薙髮,冠以红菊花顶。”剃发这一政策在努尔哈赤以及皇太极时期就已经作为既定政策,且具有强制性。 “(天聪四年正月十二日)是日,永平城通判张尔云,因不薙发,被斩示众。”
在整个《满文老档》没找到大量有关剃发的内容,并且一定会伴随“令”之类的字眼。

如崇德元年,皇太极下旨说“凡抵拒者杀之,不抵拒者勿杀。城若降,则勿侵其城;屯归顺,勿扰其屯。悉令薙发。如有叛亡来归者,皆恩养之。每次阵战俘获官兵,勿收养,悉杀之。所先获城、堡、村、屯之民,当杀者杀之,当俘者俘之。至俘获之人,勿离其夫妇,勿夺其衣服,即老弱盲跛不堪携带之人,亦不得夺其衣服,仍令留居於家,勿使离家而弃於野道。所俘妇女,未安置之先,不得淫乱。如违此谕,以法处治。”人家说的很明白了,投降城市的军民“悉令薙发”,剃发是被作为明朝官民归降后进的标志的。

清入关之后的剃发易服只不过是满清政权在努尔哈赤以及皇太极时期政策的延续而已,清军占领北京之后这一政策遭到抵制,清廷不得暂停这一政策,但在弘光政权灭亡后,很快又“(弘光、大顺政权的灭亡)朕心不胜喜悦。前者击败流贼。著有茂功未几、平河南、取扬州破扬子江水陆诸营。直抵金陵。江南遂定此皆王与诸臣同心报国所致。深可嘉尚。至各郡邑投诚官员、或为福王所授。或为王等所委。俱开明履历。分别。注册各处文武军民、尽令薙发。傥有不从、以军法从事。”
顺治三年冬十月又说“乙酉。谕有为薙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
可能有人要说剃发政策只持续了几年,那再看看接下来几条:
“谕内大臣巴图鲁公鳌拜、伯索尼曰。览刑部奏言、缉拏逆贼伙党、并获有未经薙发优人王玉、梁七子二人。供称身系戏子、欲扮女妆。以故未经薙发。如我等人、各省俱有等语。前曾颁上日不薙发者斩。何尝有许优人留发之令。严禁已久、此辈尚违制蓄发、殊为可恶。今刊示严谕内外一切人等、如有托称优人、未经薙发者。著遵法速薙。颁示十日后、如有不薙发之人。在内送刑部审明正法。在外该管各地方官。奏明正法。若知而不举、无论官民治以重罪。其传谕刑部速行刊示。”顺治十年十月。

“滇黔新附地方尚有未薙发者,台臣疏内虽未言及,应请敕平西王及该督抚务令概行薙发从之”顺治十七年六月。
在这里人家说得很明白了,贵州,云南刚刚攻克的地方,还有人没有剃发,你们这群管事的赶紧让他们剃。
“(延平王郑克爽)请缴伪册印、率众登岸、以求安插。臣随遣侍卫吴启爵、笔帖式常在、同冯锡圭等、特榜示、往台湾晓谕伪官兵民、验视薙发”康熙二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剃发这一政策自始至终都是清朝“辩明顺逆”的标准。

哪怕是到了咸丰、同治年间,还有“现在张元龙等、已愿换我军旗帜。择日薙发出降自当加以奖赏。固结其心所部多人应择其精悍者、分编营伍”“并云苗沛霖止求辨明并非叛逆。仍愿剿贼立功。所属练众。亦一律薙发等语。苗练反覆。理宜痛剿。惟兵力未足相制。”

所以综合来讲,剃发易服这一政策的用意本就是凸显自身的君权(或者说是满洲贵族之权)于中原万民的至高无上,所以从情理上来讲,在正常情况下这一政策根本不可能存在会放松的可能。而边远地区存在漏网之鱼,只能说“皇权不下乡”或者是“皇权不进山”,也并不能证明清廷要“因俗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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