冂凵(jiongkan)告诉你:主刑的五种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这种刑罚就是主刑。
根据刑法规定,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人民法院判决后.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
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 他刑事犯罪分子。管制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不剥夺 其人身自由,而只是限制一定自由;(2)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人身自由, 但他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在原单位或居住地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 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触特定的人。被管制分子因其表现需要减刑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岀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予以裁定。对于在 管制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按诉讼程序 处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的义务是:(1)遵守法律、法规,服 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 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 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二日。
2.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拘役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但仍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 院判处,公安机关执行,就近实行劳动改造,可以适当发给报酬;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适用频率最高的刑种。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 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期限不同,有期徒刑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期限短,起点低, 幅度小;(3)执行场所和待遇不同,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拘役就近执行, 一个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是无偿的.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4)法律后果不同,被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拘役不产生这样的法律后果。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使其永久与社会隔离,不再危害社会。但这不意味着一旦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 子就永远也不能恢复自由。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真诚悔改、认罪服法、 改恶从善、积极劳动,仍然可以通过减刑、假释重获自由。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但二者有以下 几点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有期 徒刑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或较轻的犯罪分子;(2)严厉程度不同,无期徒刑 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一种;(3)期限有所不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 子终身自由,有期徒刑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5.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刑种。
我国对于死刑的方针是.既不废除死刑,又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一律不适用死刑.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一律不适用死刑,对审判的时候已 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在这里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既不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也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里所指的18周岁,应以公历实 足年龄计算,即从过了 18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
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字,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 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此即对于死刑适用的死缓制度。死刑缓期执行的,由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 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可见,死缓判决确定 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入缓期二年期限之内;缓期二年期满后至裁定减刑为 有期徒刑之日前关押天数,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即无论何时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都自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体 现了保障人权的法制精神。 '
(四)附加刑
附加刑,是与主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是一种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中,罚金和没收财产为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为资格刑。这三种刑罚方法作为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一 起合并判处,同时也可以独立适用。如对某罪,可以单独判处罚金而不判处 徒刑等主刑,也可以既判处徒刑,同时也判处罚金。对于附加刑,既可以择 其一而判处,也可以同时判处两个或多个附加刑,例如,对某罪可以同时判 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附加刑有以下几种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 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以及少数较 轻的犯罪。
罚金的数额,《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分则采用了规定最高罚金数额和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或犯罪所 涉及的数额的倍数决定罚金数额两种模式,即采用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 两种模式,分别规定了应罚数额。
罚金缴纳方式有:(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可以强制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缴:(5) 减少或免除缴纳。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 ,清减少或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是针对特定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4)担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是作为通常作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独立适用时, 一种轻刑,它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而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 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罪。《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 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几种情形:(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期限相等;(3)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1)主刑是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而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宣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依法相应减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項然也不能享有政治权利;(2)主刑是管制的、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从判决之日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 解除管制,政治权利同时恢复;(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 之日起执行;(4)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 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需要指岀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 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应享有政治权利。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应准许他们行使选举权。被判处管制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不得行使这项 民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我们同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刑罚手段。正 确适用这一刑罚,对于惩戒教育罪犯,并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 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具有重要 意义。
没收财产与罚金,在适用上有重大区别。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没收财 产则是较重的财产刑;罚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 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一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 产(如房屋、家具等)。
没收财产的范围,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可以没收其一部或全 部。只准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 应有的财产,并且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留下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的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 犯罪、走私罪、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金融诈骗罪、贪污 罪、受贿罪等。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 请求,查明属实后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岀我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 逐岀境只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适用。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这 里,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是指 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是指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如果作为附加于主刑 之后附加适用的,要等主刑执行完毕,才能执行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有以下特征:
(1)驱逐出境,
我国的一般刑种体系未包括驱逐出境。根据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刑法。除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外,其他刑罚对他们同样适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某个犯 罪的外国人,继续在我国境内居住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时,可以判 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
(2)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它实际上起着附加刑的 作用。凡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在判决确定后执行;附加适用的,在主刑执 行期满后执行。
(3)驱逐出境的适用,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 本人情况,考虑到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势,由人民法 院具体确定是否适用。刑法上所规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区别。作 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我国政府对在我国境内实施了危 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的。二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入境、出境;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 区旅行;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情节严重的外国人,由 公安部作出驱逐出境的决定,并立即执行。本条规定的驱逐出境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规定的驱逐出境,虽然都是对在我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处罚,但二者有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处罚的性 质不同。前者是一种刑事处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后者是一 种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 外国人。(2)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作为刑罚方法的驱逐出境,由法院依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判决。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由地方公安 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决定。(3)执行的时间 不同。法院判决的驱逐出境,独立适用时,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处理的驱逐出境,在公 安部作出决定后立即执行。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