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78-83
第七章 侵犯财产罪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078 财产及侵犯财产罪
一、财产
1、 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多发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利。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
2、 法律财产说:只有法律保护的才叫财产。
3、 经济财产说:只要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就属于财产。
4、 规范财产说(折中):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并不限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但也不能包括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而应该是一种伦理规范所认可的“财产”。
5、 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夺取型犯罪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上可分离的附着物,如房子上的窗户。有体物和无体物(水电)可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债权凭证如果一旦丧失,就会失去凭证所记载的财产,也可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二、财产犯罪
1、 按照行为人是否在乎财物的使用价值,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占有型和破坏型:占有型行为人尊重财物的使用价值,破坏型则不尊重财物的使用价值。
2、 财产犯罪中占有包括:排除意识与利用意识。
3、 排除意识:永久性地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区分盗窃盗用、诈骗诈用)
4、 利用意识:必须要遵循财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即便是非常规的使用价值。
5、 财产性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并非单纯的事实,它要根据社会价值观进行判断,不同的人对一个物品的价值看法并不一致,因此它属于具有社会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要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来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认识。
6、 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都是具有价值判断的内容,都应该按照行为人所属群体进行一般化的判断,如果和行为人身份、地位、学识相似的一般人没有对加重数额的认识可能性,对于行为人也就不得追究其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079 抢劫罪
一、抢劫罪
1、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8种加重情节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抢劫罪侵害的法益是复杂法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通说采取或然说: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3、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所有的、保管的或占有的财物,无论是否合法,是否是违禁物品。
4、 抢劫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司法解释,一般不成立抢劫罪,根据情况可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全部赌资都归属于赌徒)
二、行为方式
1、 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处于同一个时空场合。
2、 强制手段: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3、 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且必须具有当场可实施性。(无实施性为敲诈勒索)
4、 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消极财产的减少。
5、 时间和空间:抢劫罪必须当场施加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物都必须发生在同一个时空场合。
6、 即使强制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之间虽然不属于同一场所,但只要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也属于当场取财。
080 加重型抢劫
一、8种加重情节
1、 入户抢劫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 持枪抢劫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入户抢劫
1、 在主观上,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不同于“在户内抢劫”。
2、 在客观上要同时具备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
3、 在形式上户指住所,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4、 在实质上侵犯了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是一种高度的隐私感。
三、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公然性,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公众的出行安全。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3、 拦截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081 抢夺罪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抢夺与抢劫
1、 抢夺罪的本质是“公然夺取”。
2、 抢夺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在间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伤亡;而抢劫是一种对人的暴力,本身就一定有致人伤亡的危险。
3、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强制,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强制,而抢劫罪必须是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强制手段。抢劫罪中的对人之暴力一定要达到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
4、 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强制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5、 抢夺在性质上是要轻于抢劫的,所以抢夺一般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如果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如抢夺老人、儿童、孕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减半。
二、抢夺与盗窃
1、 公然秘密说: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
2、 平和暴力说:盗窃罪是平和性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性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
082 敲诈勒索
1、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至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本罪不再是单纯的数额犯。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本罪,一是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标准是2000到5000元以上。另一种是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3次以上。
3、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一般是以施加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与抢劫罪不同的是,这里的威胁内容如果是暴力的话,它不具有当场的可实施性。
4、 “要挟”是指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可以在威胁或要挟的当场交付,也可在事后交付。
5、 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否则公权沦为私权,私权不复存在。
083 索赔是正当权利
1、 敲诈勒索罪一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
2、 权利的行使是一种私人自治的行为,法律没有必要太多干涉。只要一种权利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两种法定的排除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但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超法规的排除违法性事由,如义务冲突、推定承诺、医疗行为、自救行为等。
4、 “超法规的排除违法性事由”是德国刑法学家汉斯·韦尔策尔对刑法理论的重要补充。他认为,只要行为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具有社会相当性,而非违法行为。
5、 道德主义可以区分为作为入罪的积极道德主义(以道德作为惩罚正当化的一种依据)和作为出罪的消极道德主义,积极道德主义是应当反对的,但消极道德主义在世界各国都被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