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役运动员涉嫌赌博,谈关于赌博的几个法律问题
最近体坛某退役运动员涉嫌赌博引发的民事借贷、隐私侵权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资讯铺天盖地,我们在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情况下,就妄自猜测并加以评论,本身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在此不过多地讨论事件,仅就有关赌博的几个法律问题简要说明: 第一,赌博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有三种情形: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强调赌博者组织三人以上参加赌博,营利5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5万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这里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区别于亲友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 2、以赌博为业的。从赌博者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来看,其以赌博为“工作”,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等。 3、开设赌场的。提供赌博场所,并以此经营“抽头”牟利;场所既包括实际场地,也包括网络虚拟空间。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使用费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 第二,赌博者去境外“合法”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 中国刑法有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境外参与赌博,虽然不违反当地法律,但其构成中国刑法的赌博罪,则保留适用中国刑法的司法权力,这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体现。 对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两种赌博罪的情况下,则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开设赌场的”赌博罪最高刑可判处五年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到境外触犯赌博罪,尽管依照当地法律不构成犯罪,但仍要适用刑法赌博罪科处刑罚。国家队职业运动员或教练,在役期间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出国赌博,否则也可能构成赌博罪。 第三,明知他人去赌博,仍出借资金,是否成立有效民间借贷?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去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资金,则视为出借人直接帮助借款人实施赌博犯罪。尽管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因资金使用目的违反刑法,不成立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以,嗜赌成性的朋友借钱时,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借出资金,否则“打水漂”事小,构成违法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