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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叉车资质办理 雨正(今日

2023-05-19 09:38 作者:南京雨正咨询  | 我要投稿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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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A1/A2/B级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许可证,A/B级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A2/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TS认证,A/B级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阀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等。

     1 总则

  为了保证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浙江省特科院”)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客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方便申请单位了解本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及要求,便于现场评审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评审指南。

  2适用范围、依据

  2.1适用范围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发证机关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开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1)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时,由评审机构在发证机关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条件评审工作。

  2.2评审依据

  1)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1)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

  3 评审要求及说明

  3.1 评审内容

  按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鉴定评审内容分三部分:

  1) 资源条件评审;

  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评审;

  3) 保障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评审。

  3.2 单项评审结论和判定原则

  评审记录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三种结果进行评定。“符合”是指该项满足《许可规则》要求;“不符合”是指不满足该项《许可规则》的要求;“不适用”是指该项条件要求不适用于该单位所申请的许可项目、子项目或评审现场抽查的设备。

  3.3 评审结论和判定原则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 符合条件

  单项评审结果全部满足《许可规则》要求。

  2) 整改后符合条件

  部分项目单项评审结论是不符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整改后全部项目都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最长6个月,但不能超过申请时限1年内,申请单位自认为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3) 不符合条件

  部分单项评审结论是不符合,在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有部分项目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注:在保证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后复审确认的前提下,整改期限最长为6个月。

  3.4 评审工作纪律

  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应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规则》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被评审单位的监督。

  4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4.1 申请单位准备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在评审前将申请书、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换证、增项或变更评审时)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评审机构,并应按《许可规则》的要求准备好以下文件资料供现场评审时审查。

  申请单位的所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文件都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受控版本,文件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和批准、实施日期。所有质量活动的记录都应当有记录人员签字和活动记录日期。

  4.1.1 申请单位资质文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换证、增项或变更评审时),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4.1.2 人员情况证明文件

  1) 单位员工名册,申请受理之日起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 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3) 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及安装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书原件;

  4) 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等资格证明原件,检验人员应当有任命书;

  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作业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培训记录,电工、焊工作业资格证书原件;

  6) 上述2) 至5) 所要求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 有理工类专业学历证书、无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本人签字的技术工作简历。

  4.1.3 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4.1.3.1 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产权、建筑面积证明文件

  自有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土地购买合同、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设计图纸、承建合同、付款凭证等。

  租用的工作场所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合同周期至少5年)、租金付款凭证及收款票据。租赁合同应将租赁场所(具体地址、各部分建筑面积)、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表述清楚,且应将出租方有权租让的证明文件(房权证,无房权证时应有厂房所在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屋产权及面积证明)作为附件。所有租赁都应能追溯到产权方,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租赁的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不得是其他单位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资源条件。

  4.1.4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有关资料

  生产设备(包括制造设备和施工设备)与工艺装备的管理台帐(清单)和档案。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内部管理编号、验收(投入使用)日期、设备状态、安装(使用)地点(部门)等信息,档案至少包括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操作作业指导文件、大(中)修和维护保养计划、修理和维护保养记录等有关资料。

  租赁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附属的起重设备应有租赁合同(可以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维保和检验责任。

  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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