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进口清关申报指南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椰子粕(copra oil cake),是指在所罗门群岛境内种植的椰子清洗、压榨和提炼油脂后的副产品。
企业注册
输华椰子粕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考核批准的注册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所方”)向中方推荐。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证书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椰子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椰子粕应随附由所罗门群岛官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opra oil cake from the Solomon Island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Livestock of the Solomon Islands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出前或运输途中实施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椰子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所方通报,并根据不合格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甚至暂停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