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上海插班生考试」科兴插班生第二次阶段测试之华东政法大学

2022-07-01 08:28 作者:插班生考试  | 我要投稿


时光飞逝,一转眼就到了7月份。随着各校简章的放出,插班生考试的冲刺之战也正式打响,留给大家复习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了。

为了检测大家的备考情况,以便后续针对性地查漏补缺,本次推文中,学长将从第二轮阶段性测试中精选一部分有价值的题目进行讲解,希望能帮助到各位学弟学妹。

一、客观题

1、根据我国宪法,下列自然资源专属国家所有的是( )

A. 农村的土地         B. 荒地、滩涂

C. 矿藏、水流         D. 森林、山岭

2、 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 )来对法律规范做的分类

A. 法律调整的方式不同

B. 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 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D. 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3、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

A. 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 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

C. 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 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4、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

A.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 “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法治观

(tip:答案集中在文底哦)

二、主观题

5.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概念辨析题,10分)

6. 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论述,15分)

三、参考答案&解析

[答案速查]C ; B ; C ; ABC

[第1题]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本题选C。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集体所有。

[第2题]

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因此本题选B。

[第3题]

A项,甲免除丙的债务的行为会导致乙财产的减少,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B项,乙患病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有效,甲无权撤销、C项,用乙的存款支付乙的医疗费,是为了被监护人乙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D项用铁链将乙锁在家中,侵犯了乙的人身自由,没有保护乙的人身利益,反而侵犯了乙的人身利益,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本题选C。

[第4题]

本题考查对法律名言的理解。“有治人,无治法”的含义是治理国家需要的是“贤人”,而不是“良法”,这是一种人治思想,所以D项错误。

【第5题】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1分)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3分)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3分)而这一区别也导致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构成过失犯罪。(3分)

[解析] 概念辨析题在法学试题中各类题型算是小众,但仍考察的是考生对概念的理解。对于这种题型,首先要对两个名词进行简要解释,然后在分别答出其相同和不同之处,如果遇到没有相同的,这个部分也可以不答。但是不同之处一定要多答。

【第6题】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他人(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2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6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是:(7分)

(1)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或对特定人如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效力。

[解析] 本题是一道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论述题。要答好本题,首先要对该概念进行简要的名词解释,这一部分可能会占到2-3分的分值。在分点回答时,主要以关键词+一句话的解释的方式展开论述。


「上海插班生考试」科兴插班生第二次阶段测试之华东政法大学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