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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男子于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估计要判刑了

2021-01-26 10:52 作者:阿泰品世界  | 我要投稿


1月2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起诉书,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泰安市一男子于**提起公诉,因涉嫌在足浴店内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执行逮捕。

泰安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


案件详情

拱检二部刑诉〔2020〕834号被告人武晓莉,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路**号**,御荷园足浴店法人代表。2018年9月因吸食冰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怀孕未执行。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御荷园足浴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院镇**村**号,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马罡集乡某某村民组,住杭州市拱墅区**路**幢**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源网络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在杭州市拱墅区北软路140号御荷园足浴店共同容留朱某某、刘某某等女性技师以398、468、498元的价格进行“口爆”“臀推”等包含口淫的卖淫活动。被告人武晓莉系御荷园足浴店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使用本人的微信并以他人身份申请支付宝收款码用于店内统一收款,全额收取卖淫款后再将半数分成给卖**、将利润分成给合伙人(另案处理)。被告人于某某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结账记账、计算利润和分成等工作,领取每月4000-60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陶某甲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结账记账、复核利润及分成等工作,与武晓莉共同获利。

经查,被告人武某某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收款金额单笔为398元、468元、498元的非法获利共计375638元。除去卖**的对半分成部分,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等人的犯罪所得约18.7万余元。


现场抓获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

图源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御荷园足浴店查获卖淫嫖娼活动,现场抓获以“口交”、“臀推”等方式从事卖淫活动的朱某某、刘某某等2名女子及徐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3名男子,现场抓获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物证:店内硬盘录像机、三名被告人的手机;

2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笔录等材料、租房合同、承诺书、手机转账截屏、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技师服务单、签单簿、手写账单、收款收据、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码等;

3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4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5.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莉、于某某、陶某甲共同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晓莉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 琳

检察官:耿艳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晓莉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陶某甲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移送),光盘10张;

3扣押物品清单;

4陶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

来源:中国检察网,2021-01-2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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