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11.12 理气
【本文转载自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 仅供学习参考】
12、理气
中国古代哲学中自然观的一对范畴。历代哲学家对理气及其相互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战国韩非明确指出;“理者,成物之文也”[i]。认为“理”是形成具体事物的条理,即事物的特殊规律。“理”又是具体事物质的规定性。“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ii]。明清之际王夫之指出:“理”是事物的必然性。“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iii]。南宋朱熹认为“理”是宇宙间唯一的最高存在。“宇宙之间一理而已”,“理”“自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尽之后”,是永恒地存在[iv]。而“理”的内容“则为仁义礼智”[v],可见,朱熹的“理”是客观唯心主义的精神本体。他又说:“天下之物,莫不有理”[vi]。这里的“理”是指事物的规律或道理。
“气”,唯物主义者认为是一种细微的物质,是化生万物的本源。如汉王充主张:“一天一地,并生万物,万物之生,俱得一气”[vii]。北宋张载提出“太虚即气”的思想,他把宇宙空间看作“气之本体”[viii]。
理和气的关系,朱熹认为理在先,理生气。“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是理,后生是气”[ix]。又认为“理”是“生物之本也”,而“气”则是“生物之具也”[x]。可见,朱熹把“理”看成是第一性的,“气”是“理”的派生物,针对朱熹关于“气根于理”的思想,王夫之提出“理依于气”的唯物主义思想。他说:“气者,理之依也”[xi]。认为“理”是依赖于“气”而存在的。“理”之所以依赖于“气”,因为“理只是以象二仪[xii]之妙,气方是二仪之实”[xiii]。认为“气”是事物的实体,“理”是事物变化的微妙作用,即事物的规律。这是从“体”、“用”范畴来论证事物规律对事物的依赖关系。针对朱熹关于“理在气先”的观点,王夫之反驳说:“理不先而气不后”,“理便在气里面”[xiv]。认为事物的规律存在于事物之中,“理”离不开“气”而存在。指出朱熹把理气统一体“分作二事”,无非是论证“气外有理”[xv]。王夫之以“理依于气”的理气统一论,否定了在气外有虚托孤立之理,这就从根本上驳倒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
注:
[i] 《韩非子·解老》。
[ii] 《韩非子·解老》。
[iii] 《张子正蒙注·至当》。
[iv] 《朱文公文集》卷七十,《读大纪》。
[v] 《朱子语类》卷一。
[vi] 《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答曹元可》。
[vii] 《论衡·齐世》。
[viii] 《正蒙·太和》。
[ix] 《朱子语类》卷一。
[x] 《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答黄道夫》。
[xi] 《思问录内篇》。
[xii] 阴阳。
[xiii] 《读四书大全说》卷十。
[xiv] 《读四书大全说》卷十。
[xv] 《读四书大全说》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