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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破悬疑迷雾,让证据开口说话

2023-04-18 12:08 作者:何家弘说案  | 我要投稿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刑事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涉及包括毒物鉴定、尸体检验、人体识别、笔迹鉴定、指纹鉴识、武器鉴定、齿痕鉴定、足迹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遗传基因(DNA)鉴定等,经概括整理及客观陈述,内容包括使用新的科学技术方法的第一案,如毒物检验第一案、罪犯识别第一案、指纹鉴识第一案等;也有对某些新型犯罪进行侦查和审判的第一案,如跨国行贿第一案、内幕交易第一案、助人自杀第一案等;还有在司法制度改良方面具有推进意义的第一案,如错判复查第一案、错判纠正第一案、错判赔偿第一案等。希望通过这些世界大案,人们可以看到犯罪侦查方法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历史发展,也可以看到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更好普及证据法学相关知识。


作者简介


何家弘,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担任嘉宾主持人(2005—2006年)。荣获国家颁发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代表作《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荣获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法学专著《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已出版英、法、德、西、葡、日、希伯来文版。所著“洪律师推理小说”(《血之罪》《性之罪》《龙眼石之谜》《古画之谜》《黑蝙蝠之谜》)已出版法、意、西、英译本。曾在英国苏塞克斯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并应邀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古巴等国的三十多个高校或研究机构发表演讲。


一本随缘之作

——《世界名案证据解密》作者自序

这是我为自己退休而写的一本书,而且是随缘之作。


有固定工作的人,只要寿命够长,一般就都有退休的那一天。年轻人不知退休的滋味,时常妄谈退休之美好。然而,当一个人真正面临退休时,却又难免有些惆怅,其中既有对事业的不舍,也有对人生的留恋。一个人无论多么伟大,退休都意味着他或她已经进入了生命的后半程。


60岁是一般人退休的年龄,因此我在年近花甲时就自然而然地想到了退休。那是我第一次走向退休,但不是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人民大学)的规定,教授分为四级。四级教授一般是60岁退休,三级教授可以到63岁退休,二级教授可以到65岁退休,一级教授可以到70岁退休。笔者自诩为“二流法学家”,因此列二级教授。那时,我在内心纠结于法学与文学的选择。我应该继续在大学从事法学教研,还是应该归隐山林去进行文学创作?面对晚年生活的“鱼和熊掌”,我最终选择了前者,因为那既轻车熟路,也随遇而安。为了平衡内心的得失,我在学生们的帮助下,于2013年5月在人民大学图书馆举办了“法学与文学——何家弘教授著作展”。开幕式上高朋满座,致辞者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先生和法国驻华大使白林女士。在那些赞美的声音中,我很有些功成名就的感觉,也算是彩排了一次退休。


60岁之后,光阴确实似箭,5年转瞬即逝,于是我第二次面临退休。这次已然没有选择。在人生的舞台上,有进场,就有退场。为了让自己的退场更加华丽,我又在学生们的帮助下,于2018年2月2日在人民大学明德堂举办了“草原情,高山恋——何家弘教授民歌演唱会”。就我这个练声仅两年多的纯业余歌手而言,那场面堪称盛大,那氛围堪称完美,我也就心满意足地谢幕了。


然而,人民大学的政策又发生了一点小变化,而我又非常幸运地赶上了这项新政的末班车。具体来说,我被学校聘为“大华讲席教授”,加上人民大学“杰出学者支持计划”,我的退休年龄推迟到68岁。坦言之,我已经没有文学创作的热情。在互联网等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在人类文化水平大大提升的今天,写作已不是专业技能,犹如汽车驾驶技术,已然成为现代人的基本生活技能。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的滋养下,各路网络写手大显才华。另外,现实生活五彩缤纷,让那现实主义的虚构写作相形见绌。作为一名业余文学爱好者,我的文学创作也就没有太大意思了。


于是,2020年又成为我在人民大学工作的最后一年。我决定站好最后一班岗,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由于当下的科研考评以论文为主,我就决定多写论文。庚子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不过,宅居在家并非坏事。对我来说,不用外出开会讲学,包括原定的出国计划也都取消了,我就有了充裕的写作时间。我认真清理库存,把多年积压的半成品都翻腾出来,修得修,补得补,编得编,一年下来,我竟然完成了23篇论文,包括与学生的合著,还包括9篇英语论文。


文章完成之后,为了能尽快出手,我就采取了两个营销策略:第一是“贱卖”,即只要是正规学刊即可;第二是“杀熟”,即投稿给熟悉的学刊。年终盘点,我已经发表16篇,另有5篇确定发表,只有2篇待定。于是,2020年就成为我发表论文最多的一年,也为我的学术生涯画上一个相当圆满的句号!


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后,我一边按计划给学生讲课,一边做好“最后一课”的准备,并把自己的想法透露给一些同事和学生。按照学校的现行规定,我应该在4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但时间临近,我却没有收到通知,就请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暂缓”,要等学校领导统一研究决定,因为大华讲席教授中还有与我情况类似的人。据说,校方认为我们还有可以发挥的“余热”。于是,我的退休就第三次延迟了,而且时间待定。


从1969年到“北大荒”下乡务农算起,带干不干的,我已经工作了52年,养成了勤劳的习惯。既然不退休,我就继续给学生讲课,继续指导博士生,原定的“关门弟子”又有了新的师弟。对于我这个老教师来说,讲课和指导学生都是轻车熟路,而计划中的论文写作任务都已完成,于是我就突然清闲起来,甚至有时间到网上去找人打桥牌!对此,我还有些不太习惯,就不禁自问:我还应该干些什么呢?


2015年,我在学生的帮助下开办了微信公众号“法学家茶座何家弘”,主要发表我的杂文随笔,也发表其他法学家的文章。2022年初,今日头条法律部门的杜豪帮我建了头条号“何家弘”,也发表一些时评类的小文章。然后,他们又建议我录制一些讲课的视频在网上播放,但我一直无暇顾及。现在有了空闲时间,我就想到了这件事情。


正在这时,杜豪给我介绍了《瞰法》的负责人徐晶。她是人民大学的毕业生,也算是我的学生。她很愿意帮我录制讲课视频。经过面谈协商,我决定通过一些著名案例来讲述证据法学知识,取名为《何家弘说案》。


“说案”的内容都是我熟悉的,但是“说案”的方式对我来说是个新的挑战。虽然我已教学多年,而且曾多次到电视台做节目或讲课,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文化传媒,我深感知识和技能的老旧,必须努力学习。在这方面,《瞰法》的团队给我提供了很多帮助。首批视频在哔哩哔哩播出之后,网上的反应很好,就又扩展到今日头条等网站,我也就决定继续说。在网上讲述证据法学的知识,顺便传播一些法治思想,这也属于法学教授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新入门的UP主,我当然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或者说有更多的“流量”。其实,我并不知道什么是“流量”,望文生义的理解就是“在某视频前流动的人的数量”。有人说“流量为王”,我倒没把它看得那么重要。我是一名老教师,按照自己的想法和习惯讲课,有学生爱听,我就很高兴。我不会为了“流量”去逐热或媚俗。


于是,我为《何家弘说案》设定了几个目标。第一是真实性。我说的案例都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不是编出来的。为了保证案情讲述的真实性,我就像撰写学术论文一样去查阅资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些案例,观众认为法院判决的证据不充分,怎么能这么判呢?就像美国的罗伯特案,但是美国法院当年就是这么判的,这是真实的。还有些案例,观众抱怨我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比如英国的杰里米案,但这才是真实的,因为我确实不知道事实真相。如果是虚构的小说,我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在现实中,当证据具有短缺性时,案件事实就具有了一定的模糊性。我们必须接受模糊的真实。


第二是故事性。每个案件都包含了一个或多个人生故事,其中既有犯罪人的故事,也有被害人的故事,还有办案人员的故事。有的故事很离奇,有的故事很悲惨,而这才是案件中最为精彩的内容。如果我们把案件都简化为张三杀死了李四,某甲强奸了某乙,那就不是“说案”,而是举例说法。因此,我必须讲好这些案例故事。


第三是专业性。我的专业是犯罪侦查和刑事证据,因此,我在说案的过程中,就要介绍一些侦查方法、物证技术、证据规则以及司法制度。我知道自己的学科领域有点窄,或者说,我讲的属于“小众知识”,听众不太多。不过,我已经很满意了,《何家弘说案》的观众少则几千,多则数万,与学校讲课相比,这绝对是“大课”了。


第四是趣味性。在网上说案,不像在学校讲课,说得好,才会有人听。那么,如何让观众感觉“好”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观众的品味和需求是不一样的,影响观众兴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我知道,追逐并评说当下的热点案件可以满足大众的欲望和兴趣,但是那不符合我的原则。另外,我原本是个不善言谈的人。坦白地说,我的书面语言能力要高于我的口头语言能力。当然,几十年的教学工作提高了我的讲话水平,但是我的讲话风格依然缺少吸引力。有些教师讲话就很有激情,很有冲击力;有些教师说话抑扬顿挫,特别是一些带有地方口音的普通话,就很有感染力。我讲的是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而且习惯于使用理性的、平和的语言,娓娓道来,因此,讲话的声音就是普普通通,缺少激情和特色,而这对于网络主播来说就是个缺点。为了弥补我的短板,我就尽量提高说案的趣味性,一方面是精心设置悬念,吸引观众的脑力;另一方面是借用一些相声的语言技巧,例如,调侃、灌口、学唱歌、学方言等。


为了系统讲述专业知识,我在《何家弘说案》推出了刑事司法的“世界第一案”系列。通过这些世界大案,人们可以看到犯罪侦查方法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历史发展,也可以看到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2021年岁末,人民法院出版社的编审兰丽专女士向我约稿。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把《何家弘说案》中的一些内容改写成书。这种文字形式便于人们阅读,也便于留给后人。于是,我就挑选了一些外国的著名案例,在讲稿的基础上写成了本书。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帮助我录制《何家弘说案》的“瞰法人”徐晶、韦语斯和李元格。


我希望,本书能成为一部可以留给后人的经典刑案集。


本文为何家弘教授为《世界名案证据解密》一书所做的序言,为方便阅读,本文省却注释。

何家弘 著(定价:98.00元)


《世界名案证据解密》导言

犯罪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社会问题。大约在原始社会的后期,就出现了杀人、盗窃等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刑事司法是犯罪现象的“孪生兄弟”,因为在出现了杀人、盗窃等行为时,在客观上也就产生了去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的需要。虽然古代的刑事司法与今天的刑事司法之间有很大差异,但是二者的基本任务是一样的,那就是要通过证据去认定案件事实。


纵观人类司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证明方法和手段的两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在这一进程中,人类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上的提高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具体来说,由于人们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神明裁判”并不可靠,不愿意在决定人的命运时“听天由命”,所以就把司法证明的决定权从“神”的手中拿了回来。于是,“水审法”“火审法”等非理性的证明方法就退出了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以人为主体的理性证明方法开始进入角色,而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便责无旁贷地成为司法证明的主要依据。


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在这一进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和推广总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诚然,案件中的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物证并不能自己到法庭上去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人的力量,必须由人来解释物证所保存或蕴涵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换言之,物证需要人的解读,而解读物证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称为“科学证据”。


1999年,我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是《21世纪中国证据法学前瞻》。我在文中提出了司法证明历史的这两次重大转变,并宣称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在21世纪将进入“科学证据时代”。我当时以为自己是在“远望”,但是后来才发现自己看得并不远,因为21世纪才走过20年,司法证明就已经跨入了以计算机、手机、互联网等新型科技产品为载体的“电子证据时代”。当然,电子证据也可以称为广义上的物证或科学证据。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且分散的发展状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物证进行勘验和检查的活动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据《秦简·封诊式》中记载的“贼死”“经死”“穴盗”和“出子”等案例的情况来看,秦朝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固定的勘验方法和规范。例如,在“穴盗”篇中,勘验者不仅记录了现场上手印、膝印、鞋印和工具痕迹的数量、位置与形状,而且用语均比较准确,即使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也算得上一份基本合格的现场勘查笔录了。


唐朝时,法律中已经有了关于勘验鉴定责任的规定。如《唐律疏议·诈伪》中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检者,以故入人罪论。”如果勘验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进行勘验鉴定的人就要依罪受罚,这说明当时在办案断狱中已十分重视勘验鉴定结论的作用。此外,唐代时毒物学检验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人们不仅能识别中毒的一般症状,而且掌握了证明中毒的方法,如卵白验毒法和银钗验毒法等。


宋朝是我国历史上勘验鉴定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宋朝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于杀伤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要进行初检和复检,以确保检验无误;现场勘验由检验官吏负责,如有尸体,则有仵作参加;而检验妇女下身则由坐婆进行。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即成书于宋代。该书作者宋慈在序言中开宗明义便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还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由此可见,勘验鉴定已成为当时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杀人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


元、明、清各朝的勘验鉴定制度基本上沿袭宋制,但内容已不限于法医检验的范围。例如,当时已经有了专门检验伪金银、伪印鉴、伪钞及凶器等各种物证的专门人员——“行人”。《元典章·儒吏考试程式》就规定:“诸滥伪之物及伪造所用作杖,皆须行人辨验。穿窬、发冢、杀人之物亦同。”不过,杀人案件中的尸体检验依然是司法审判中运用证据的重点和难点。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证据科学在中国的发展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大宋提刑官”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18世纪之后,欧洲和美洲逐渐成为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中心,自然也就成为证据科学发展的中心。19世纪和20世纪,各种服务于犯罪侦查和司法审判的科学技术不断问世并长足发展,迅速扩充司法证明的“工具库”,包括毒物鉴定、尸体检验、人体识别、笔迹鉴定、指纹鉴识、武器鉴定、齿痕鉴定、足迹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遗传基因(DNA)鉴定等。


伴随这些科学技术方法的发展,世界各国也就出现了一些重大案例。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科学技术的传播,也从不同侧面记录了证据科学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历程。诚然,这些案例记载的内容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是失败者往往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


于是,就有了各种第一案,包括使用新的科学技术方法的第一案,如毒物检验第一案、罪犯识别第一案、指纹鉴识第一案等;也有对某些新型犯罪进行侦查和审判的第一案,如跨国行贿第一案、内幕交易第一案、助人自杀第一案等;还有在司法制度改良方面具有推进意义的第一案,如罪犯辨认第一案、错判复查第一案、错判赔偿第一案等。


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研究这些案例对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水平都是很有裨益的。


本文为《世界名案证据解密》一书导言,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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