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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俏花旦”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04-06 10:47 作者:知产原创  | 我要投稿


著作权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俏花旦”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裁判要旨★

本案判决从现有规定文义、法律原理出发,首次明确了杂技作品包含的独创性表达系连贯动作的个性化编排设计,而非杂技技巧本身;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设计等不属于杂技作品保护范围。相较于舞蹈动作,杂技动作侧重强调技巧性和动作难度,而以杂技动作编排设计为核心表达,同时包含难以分离的舞蹈动作设计的,可整体上按杂技作品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简称张硕杂技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杂技团)

原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简称建安区电视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中国杂技团系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的权利人,该节目曾登上春晚舞台并多次在国内外获奖。张硕杂技团在建安区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了杂技节目《俏花旦》,包含该节目的相应晚会视频在腾讯公司网站以及认证主体为建安区电视台的“映像许昌”微信公众号上均可点播。中国杂技团认为,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属于杂技艺术作品,张硕杂技团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在动作组合、背景音乐、演员服装等方面均抄袭《俏花旦—集体空竹》,侵害其著作权,而建安区电视台制作、播出该节目,腾讯公司对该节目视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中国杂技团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杂技团主张权利的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舞台艺术形象富有感染力,杂技动作鲜活灵动,构成杂技艺术作品,中国杂技团享有该作品的除各作者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经比对,涉案两个杂技节目所使用的节目名称相近、音乐曲目基本相同;二者在开场表演桥段高度相似,并存在舞蹈动作与抖空竹动作之间的衔接、舞蹈脚步律动编排上的部分内容一致,部分演出环节、员在演出场地的走位编排等设计相似,不能用“巧合”“偶然相似”来解释。张硕杂技团对中国杂技团的涉案杂技艺术作品构成部分作品内容的抄袭,其涉案演出行为侵害了中国杂技团对涉案杂技艺术作品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建安区电视台侵犯了中国杂技团对涉案杂技艺术作品享有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侵权,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共同赔偿中国杂技团经济损失5万元等。

张硕杂技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备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如果仅仅是公有领域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则独创性不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前,许多杂技节目吸收舞蹈元素进行动作设计和编排,包括在杂技动作中及其衔接之间引入舞蹈动作等。此种情形下,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并无必要将连贯动作强行分割为支离破碎的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分别进行保护。此外,由于立法已明确限定杂技艺术作品系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因此,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构成音乐作品,服装、舞美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并不属于杂技艺术作品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不同类型作品分别独立保护。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杂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为多种艺术表现形式融合的结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杂技艺术作品需要与杂技动作、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作品类型相区分。本案涉及特定的杂技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杂技艺术作品的司法判定,包括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及保护范围的认定,与舞蹈动作存在融合时的整体保护等问题。本案判决从现有法律规定的文义律原理出发,在判决中进行了系统阐述,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包含的独创性表达系连贯动作的个性化编排设计,而非杂技技巧本身,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设计等不属于杂技作品保护范围。以杂技动作编排设计为核心表达,同时包含难以分离的舞蹈动作设计的,可整体上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本案对于鼓励杂技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创新发展、提升传统文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亦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本案入选“2021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来源:知识产权家)(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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